第一节 高考招生的“前世”

中国是考试的故乡,从公元前178年汉文帝刘恒第一次用考试方法选拔政府高级官员,到公元605年隋炀帝杨广建进士科、创科举制,中国是人类历史上最先创造了考试方法并最先建立了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的国家,科举制对古代东亚世界和近代西方文官考试制度也曾产生过深刻的影响。

一、中国古代科举制的取士方式

自唐代以来,科举制就有常科与制科之分。常科是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天下人才,合格者中举;反之落榜。统一的考试标准可以适用绝大部分人才,但选拔的人才难免千篇一律,那些“非常之才”很难脱颖而出。所以,“非常之才”通过制科来选拔,弥补常科选人的不足,故有评价“所以不得才者,谓其以有常之法律不常之人,则制举之庶乎得之者必无常法焉”[1],就是不拘一格选人才,也是必须由皇帝亲策的原因。可见,常科与制科是两种相互补充的选拔方式,常科的标准化选拔,面向全国大部分考生,维护了科举的公平性,而制科的灵活性又为特殊人才开辟了一条途径。从常科与制科扮演的功能与相互关系来看,似乎是如今高考与自主招生的雏形。

唐代科举实际上已经开始实行各地定额报考制度,规定各州县按人口多少可以贡举解送一人至数人到中央参加考试,但由于“有其才者不限其数”,唯才取人还是属于自由竞争。到了宋代,虽然沿用了各地解送名额的办法,实行固定解额制度,并在解额分配方面给予面临敌对政权的北方地区及文化落后地区一定的照顾,而后由于当时的背景及环境,导致科举录取人数南北比例悬殊,最终引发了朝中大臣关于科举取士的南北地域之争[2],实际上也就是取士名额分配之争。当时,司马光提出异议:“古之取士,以郡国户口多少为率。今或数路中全无一人及第,请贡院逐路取人”,由于全国各地文化水平不同,仅凭才取士容易造成举士在地域上的不平等,所以司马光主张“逐路取人”,即10名举人中取1人,实际上间接限制了南方士人的及第机会。而欧阳修提出异议,他认为国家取士之制,最号至公,唯才是择,他坚持选拔取士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为了所谓的区域公平,而让不合格的考生混进来。逐路取人是按区域分配名额,而凭才取人则不限制地域,考试面前大家公平竞争。直至明代,南北取士之争终于酿成一场大案,世人称为“南北榜惨案”,随后为了避免类似事件重演,确立了会试南北分卷而取的方针。从南北方取士比例的差异来看,国家统一考试与地域差异始终存在矛盾,特别是实施分区取人的做法后,与自由竞争下的考试公平原则的矛盾尤为尖锐,从某种意义上折射出不同时代对于录取人才的公平及效率的想法。时至今日,在高考的具体实施中,依然看得到分区取人的做法,只不过区域配额越来越细,通过分省、分卷等做法来进一步提高选人的公平,同时兼顾效率。

二、民国时期高等学校录取方式

直至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建立,依据的是北洋政府制定的“壬戌学制”,它把高等教育分为大学校、高等专科和大学院3级。由于全国高校的层次和规模差异很大,用统一方式招考难度很大,因此对招考方式没有多加限制,各高校实施单独招考,形式灵活多样。在单独招考过程中,名校的标准较高,招考严格,而普通高校中有不少因生源问题降低了标准。如果我们把每一个学校当成“独立体”来看,每个学校都是面向全国单独选拔,考试内容各异,实属“制科取士”类型,不存在分区录取的问题,所以说这一时期的高校属于自主招生,对某些地区是有利的,但是对于落后地区而言,则使一些学生丧失了入学机会。

民国初期,高等学校招考制度因学校层次类型而有所不同,如高等师范学校实行“划片招生”及“分省配额”的办法,在直隶区、江苏区、湖北区、广东区、四川区及东三省区内各有一所高等师范学校。1920年《沈阳高等师范学校招考预科学生办法》中规定,当年招考预科班120名,学校直接招考20名,其余由各省选送,分配方案如下:吉林10名、山东8名、江西4名、河南4名、山西4名、湖南3名、云南3名、江苏2名、广东2名、广西2名、甘肃2名、京兆2名、察哈尔2名、黑龙江10名、安徽4名、福建4名、浙江3名、陕西3名、四川3名、湖北2名、贵州2名、新疆2名、热河2名、绥远2名[3]。到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实施高等学校招生办法,要求各高校以学院为单位按比例招生,同时限制了文科类的招生人数。1935年实施学科限额招生,1937年在某些高校试行联合招生。到1938年6月,在国统区试行统一招考,由招生区统一命题。到1949年为止,南京国民政府采取过的高校招考方式主要有单独招考、联合招考、委托培养和推荐免试等[4]。民国时期大学招生的典型问题就是区域失衡,单独招考是造成这一情况的制度性因素,区域观念也是当时高等教育办学者的主导理念,各大学不仅在招生时有客籍学生不得超过本地学生的规定,在校长遴选和教授聘任方面也多以本地人为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