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农民状况发展报告2015(经济卷)
- 徐勇 邓大才 任路 史亚峰等
- 3377字
- 2025-02-27 07:34:30
第四节 结论与建议
农地确权是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和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党和政府推进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重点工作。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意义重大,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进一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只有以确权为基础的土地流转才能实现同地、同权和同价。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土地确权工作,以厘清土地归属,减少土地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经济平稳有序发展。我国土地确权工作仍然存在权属争议较多、历史遗留问题等制约因素,这可能会导致农地确权工作基础不牢,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要依法依规确权,积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加强入户宣传力度,开展试点,确保确权工作稳妥有序;严格遵循土地确权登记标准和程序,保障土地确权主体平等;推进农村市场化,建立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和健全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以此保障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
(一)依法依规,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1)依法依规确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要依法依规进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审核,切实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登记资料记载和证书填写无误等。通过依法依规确权,防范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合法的财产权益。
(2)加强权属争议调处。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各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一是建立争议调解小组。由地方政府牵头,乡镇干部、村干部、村庄精英等成员组成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小组,对历史遗留的土地纠纷进行调解。二是协商调解争议。对于存在争议的地,可以先协商调解,现场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的由争议调解小组处理,若争议调解小组仍无法解决,为了不影响其他宗地的确权登记,对存在争议且现场无法达成共识的土地划定争议界线,暂不划入任何宗地,先对无争议土地进行权属界线的确定,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将其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
(3)引入司法仲裁。争议调解小组实在无法调解的土地权属纠纷,可以按照相关程序由司法部门裁定。司法部门的裁定,要注重对相关资料凭证的利用。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经过司法部门仲裁,对土地权属划定产生法律效力。
(二)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稳妥有序推进
(1)加强入户宣传力度。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直接受益者是农民,针对农民的文化程度,特别是一些年纪偏大的农民,建议有条件的地区采取入户宣传的办法,将政策解读送到田间炕头。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讲事实,说清情况。可适时在农村范围内开展有关土地登记、土地产权知识的讲座,或者采取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大力宣传土地登记、土地产权知识。以此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的土地登记积极性、主动性,把集体土地登记宣传工作作为一次推广土地法、土地维权意识等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为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提供助力。
(2)开展试点,稳妥推进。一是选取确权试点。可在每个乡镇选取1—3个经济基础较好、班子较强的行政村或居委会作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试点村,总结工作经验,研究相应的土地确权登记问题。二是分阶段开展工作。土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依据当地情况,可分为前期准备、调查摸底、清查核实和总结验收几个阶段。对各阶段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地研究和实践,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三是按照“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确定集体土地产权归属主体。在试点里选取典型,将其工作经验进行推广,带动周边村庄的确权工作开展,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
(三)规范程序,严把土地确权登记关
(1)明确权属主体。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严格执行调查登记标准。一方面,严把地籍调查结果质量关。地籍调查是土地确权登记的基础,调查结果质量关乎登记结果的公信度、权威性和准确性。要选好作业队伍,可以利用卫星定位技术测量地籍,有条件的地区,地籍调查可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面积。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确定权属界线,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计算方法算出土地面积。另一方面,土地登记颁证必须符合“申请主体合法、权属材料齐全、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面积准确”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五不登记”和“十二不登记”的标准。对于权属材料不齐全、四至不清楚,或者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一律不予确权登记,预防日后土地纠纷的出现。
(3)严格执行土地登记程序。一方面,土地确权登记要按登记程序进行。要严格按照“政府通告——地籍调查——权利人申请——初审公告——政府审批——注册登记——发放证书”的登记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另一方面,严把土地登记审核关。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调查和申请资料真实性的审核,实事求是填写审查意见,确保土地登记内容合法有效。为了提高土地确权颁证效率,可以保留事后审核的权利,对于已确权登记颁证的土地,如果在后期审核中,发现材料造假、申请权属主体错误等,可以将确权登记证明收回。
(四)明确细则,方便农民土地确权登记
(1)出台操作细则。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出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操作细则。一方面,明确权属调查、测量、申报、注册登记的要求和标准。让农民知晓申报登记所需要的环节,并清楚注册登记时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以印制专门的“流程手册”,发到农民手中,让农民心知肚明。另一方面,考虑到农村宅基地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量大,建议适当降低申报材料的要求,设计专门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审批表样式,简化内容,采用汇总表样式,以村为单位提供四邻身份证明材料,可将全村的宅基地登记档案资料统一保存,互为印证。
(2)农民土地确权零负担。土地确权工作,给农民带来的负担会降低农民确权登记的积极性。一方面,政府需要承担确权工作的基本支出。对于登记工作中的调查、测量、印制表册、购置设备等支出,市(县)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明确确权登记工作经费来源,各地政府要拨付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提供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经费保障。另一方面,为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激发农民土地确权登记积极性,应该为登记注册的农民提供交通补助、申报材料补助等,以适当形式的补助,减轻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给农民带来的负担,对较早完成确权登记的农民,可以进行适当的经济奖励,以奖代补提高农民申报登记的积极性。
(3)登记下乡,简化登记程序。一方面,在开展土地登记工作期间,可在乡镇政府设立临时土地登记部门,负责该乡的土地登记工作,还可提供土地登记方面的咨询,在农村适当开展土地产权知识的相关讲座,让“登记下乡”。另一方面,农民的文化水平有限,对于土地登记的重要性不够了解,过于复杂的土地确权登记程序,削弱了农民登记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登记效率。土地登记部门可以在不影响土地登记颁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适当简化登记程序。
(五)市场导向,发挥土地确权效用
(1)推进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化。自2010年初实施第四次农村土地颁证工作,便开始了以权力保障为核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转变,向农民土地“还权赋能”成为土地登记办证核心,最终要实现农民的土地完整产权,推进农村土地市场化。各地可根据需要成立土地流转和交易平台,让农民依法享有农村土地的物权,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交易产生收益。以市场为导向,使农村、农民拥有的各种财产商品化、货币化,为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实现城乡同地、同权、同价的自由流转。
(2)注重发挥土地登记的作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颁证工作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土地征收、农用地流转等各项重点工作相挂钩。一方面,各地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土地、宅基地调整的,需要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为前提,在征地拆迁时,要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为补偿依据。另一方面,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经过确权登记颁证,让农用地流转与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
[1]本章作者:张利明、朱虹燕、邓宏壮、马枝、薛双静、白志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