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农民集体成员权行使机制研究
- 陈扬众
- 613字
- 2020-06-25 06:09:13
1.3.5 简要评述
目前,我国学者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研究大多还处于理论探讨阶段,特别是在成员权的性质、取得标准上观点各异,还未形成学界认可的通说;对于成员权的行使和救济的专门研究较少,大多散落在学者们对成员权资格认定和权利内容等的研究之中,未与当前土地制度改革背景及需要相结合,还未形成系统研究成果。
现有两篇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博士论文,主要从法学角度对成员权本身进行研究,未结合当前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方向和制度设计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侯德斌(2011)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概念、性质、权能、权利取得与剥夺及权利行使机制等内容进行了系统研究,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有益参考。但他提出将村委会重塑为集体经济组织形态,这将造成村委会作为政府代理人、集体财产法定代理人和公共事务管理者三位一体的角色冲突进一步强化,导致委托—代理困境进一步加剧(陈剑波,2006)(83),实际上损失了正义、效率两个方面的收益,形成国家终极所有制(张志强,2008)(84),最终导致农民财产权利的保护难以实现。而且侯德斌对成员权的救济机制研究较少,对司法救济途径也并未进行系统阐述,仅对撤销之诉进行了探讨。高达(2014)主要梳理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的内容、性质、取得和丧失等研究成果,对成员的退出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其他财产和收益分配权、知情权、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权的行使进行了探讨,对成员资格及成员共同权益的救济进行了初步研究,但尚未对成员权的救济机制进行系统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