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缺陷产品召回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陶娟比较全面地分析了缺陷产品召回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陶娟.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D].济南:山东大学,2011.

1.1.1 产品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

产品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①产品已经进入市场并分散到不同的销售商和消费者手中;②产品存在着对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缺陷风险;③产品存在某种系统性缺陷,所谓系统性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同一类型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相同或相似的缺陷,这类产品引起的损害风险具有不特定性和广泛性的特征。另外,对于因产品生产、认证受当时的技术水平限制,当产品离开企业后,经证实产品存在损害风险时也应由企业为此承担召回责任,这是将发展缺陷列入产品召回制度监管范围的表现。由于发展缺陷的损害风险具有不特定性的特征,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对企业实施产品召回的最严厉的要求,也是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最有力的保障。

综上所述,只有因研发、生产技术限制等非主观的故意或由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并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对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损害风险的产品才是产品召回制度管制的对象。对于因偶然性因素导致的个别的,或者危险发生概率极低的缺陷产品则无需启动大规模的召回措施,通过产品侵权责任制度就可以很好地实现对个别消费者的救济,同时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一种先进的产品质量管制制度,对于产品市场的监管兼具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的双重性质,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重属性。通过以上两种功能,召回制度有效打击了企业的侥幸心理,减少了投机行为,克服了消费者因信息匮乏、势单力薄或者无据可依等原因造成的“诉累”,同时,在风险控制和灾难预防方面,召回制度值得企业和社会公众称赞。

1.1.2 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效益

根据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的观点,经济性管制是指在自然垄断和存在信息偏差的领域,为了防止发生资源配置的低效和确保利用者的公平利用,由政府机关利用法律权限,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进入和退出市场竞争、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数量等行为进行的管制。召回制度不仅通过质量认证将大部分缺陷产品直接阻挡在市场之外,实现了数量管制和质量管制的双管齐下,净化了市场环境;还规定了严格的信息发布程序和要求,督促企业及时就缺陷信息与政府主管部门和消费者、社会公众进行交流沟通,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因此召回制度具备明显的经济性管制功能。

社会对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越来越倾向于加大对消费者及社会公众权益的保护和加重企业对产品责任风险的分担,产品召回制度亦是顺延这种趋势而建立起来的制度,其形成和发展必然会对企业和社会的福利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1)企业利润与社会责任的矛盾决定了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企业是产品的制造者,并且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获得了利润,因此缺陷产品的召回责任的理应由企业承担。然而顾及产品召回的巨大费用以及召回事件对于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企业在面对产品缺陷时往往不情愿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例如丰田和大众最先都不愿意在中国召回缺陷汽车产品。此外,企业选择对单个消费者进行损害赔偿时,既抱有产品缺陷并不会引起实际损害事故的侥幸心理,又寄希望于消费者会忍气吞声,不会对产品损害提出索赔请求,因此企业不会自觉承担召回责任,导致缺陷产品的损害风险被转嫁给社会公众。越来越频繁的产品召回事件产生了高昂的企业成本,高芳等高芳,刘泉宏,龚迪迪.企业产品召回动因研究——兼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J].财会通讯,2016(32):44-48.从公司治理角度研究企业产品召回的动机及其缺乏产品召回动力的原因,并探讨产品召回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作者认为:产品召回既有可能是由外在因素驱动的,又有可能是企业结合内在条件全方位考虑的结果;产品召回对企业绩效存在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作者分析了产品召回对企业召回业绩的主要消极影响:造成巨大的直接财务损失,影响品牌形象与企业信誉,降低产品的需求规模,削减企业的市场份额。作者还分析了积极影响: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延长产品生命周期,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增强与用户的沟通。召回责任的理应承担者和实际承担者的偏差决定了政府介入缺陷产品监管的必要性。通过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填补产品流通过程中的管制空缺就可以彻底避免产生产品一旦离开生产者即“自动”免责的监管漏洞,通过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特别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加大了企业生产、销售缺陷产品的预期违法成本和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的预期赔偿成本,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大质量研发投入和质量安全管理的力度,还可以促使企业在发现缺陷产品时立即实施召回,以避免因发生损害事故而承担巨额赔偿,为企业实施自愿召回提供了必要的激励和威慑措施,也为政府矫正缺陷产品风险分担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梁宇梁宇.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4.指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通过灵活运用市场规制法的行政手段和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达到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效果,不仅节约了执法成本,还优化了执法效果。另外,相对于产品责任制度,在受害者未提起诉讼时无法根据产品责任法对企业进行惩罚,召回制度通过规定企业对缺陷产品承担召回的责任,有利于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2)消费安全对产品召回的依赖决定了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公众是缺陷产品的受害者,却掌握着极少的产品信息和法律资源用以维护自身权益。以往面对大量存在不合理缺陷的产品,在损害事实尚未实际发生之前,社会公众只能默默承受产品缺陷风险,然而损害事故实际发生后依照产品责任制度进行救济往往无法弥补缺陷产品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失,特别是人身伤害。因此需要政府公权力确保企业对缺陷产品及时召回以最大限度地预防损害事故的发生。产品召回制度正是这样一种规避缺陷产品损害事故的事前预防机制,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消费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然而召回制度是否会令企业负担过重而遭遇发展瓶颈,一直是学者们争议的问题。何悦何悦.中国企业如何应对产品召回 [J].中国发展,2006(9):42-45.提到企业要应对召回风险就要买产品召回保险,通过保险不仅能够帮助厂商在面临产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得到资金支持,还可以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正确、高效地完成召回以规避重大经营危机。郭晓珍郭晓珍.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解读及立法建议 [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0(5):67-70.提出了建立产品召回风险基金,将企业联合建立的风险基金专门用于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救济以及召回成本支出就可以有效转移企业的召回风险,减少企业因畏惧高昂的召回成本而产生逃避召回的消极情绪。

(3)企业发展与社会安全的利益均衡需要产品召回制度的调节

产品结构的日益复杂和产品信息的不透明性导致政府对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保护亟待加强,然而严格责任制度已经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创新成本大幅提高,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政府既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又要兼顾经济效率就需要在企业发展与社会安全之间进行权衡,产品召回制度通过规定企业的严格召回责任保证了社会安全,又规定了消费者的召回义务和召回免责条款,充分维护了企业的发展利益;另外,通过简易召回、建立配套制度,降低了企业的召回费用和召回风险,实现了政府管制的利益均衡目标。通过有效整合市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机制,并采取市场调节和政府监管的通力合作,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

关于实施召回制度的正面影响,张云和林晖辉张云,林晖辉.效率视野中的食品召回制度——一种法经济学理论的证成进路 [J].当代法学,2007,21(6):63-68.认为企业通过实施召回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信用,降低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而市场也可以因此避免消费者与厂商之间因相互猜疑而导致的低度均衡。另外,张云等张云.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价值之法经济学证成 [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24(4):63-66.一些学者也进一步分析提出,由于产品召回能使企业的经营成本短时间内激增,进而加速了承受力较差的中小企业大量破产,而市场正好利用这个契机进行兼并、重组以达到优化产业结构、形成规模经济的效果,这实现了召回制度的功能——产权重组和资源配置。

(4)产品召回制度能实现社会福利的优化

产品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实施召回制度的目的是及时消除质量缺陷。在召回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市场失灵的存在决定了制造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未达到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最优。郑国辉(2006)郑国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机制的研究 [J].同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9(10):1350-1354.基于提高社会福利的角度,比较分析了社会总剩余与企业利润的关系,通过进行假设,建立模型并求解。作者指出,产品召回并没有使社会总福利减少,这是因为将生产者减少的利益通过政府的干预,转换成消费者增加的利益。为此,郑国辉(2005)郑国辉.汽车缺陷产品实施召回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J].中国工程机械学报,2005,3(2):233-236.以微观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分析产品质量缺陷产生的根源,它从质量角度分析社会福利的不利影响、实施产品召回制度如何纠正产品质量缺陷、实现社会福利的改进等问题。郑国辉认为在召回制度的约束下,制造商有关注产品质量水平的动力,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在质量管理和控制与其他因素如市场竞争、产品投放时间之间权衡,并给予质量因素更多的重视。从社会的角度看,实施召回制度使产品质量缺陷带来的潜在危害得到了及时的消除,从长远看,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有效地降低了因质量缺陷而导致的人员和财物损失,产品召回制度实现了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杨金晶杨金晶.考虑消费者损失的企业产品召回决策研究 [D].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4.分析了缺陷产品召回问题产生的消费者成本和损失。企业将缺陷产品出售给消费者后,由于缺陷产品会给消费者带来潜在损失,因此企业需要进行产品召回。此时,消费者有两种选择:一是响应企业的召回活动,这时消费者就需要支付因响应召回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响应召回的产品经厂家维修后不会再因此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失。二是不响应企业的召回活动,此时,消费者需要面临因使用缺陷产品可能带来的潜在损失。

1.1.3 产品召回制度的社会效益

产品市场领域的社会性管制是政府监管机构为保障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安全,防止损害发生,对产品生产、流通提出针对性的安全标准,并以此为据限制、禁止某些不法行为的管制方式。《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一条就指出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充分反映了产品召回制度的社会性管制功能。同时,在产品召回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中,政府主管部门还为不同类型的产品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法规,并将缺陷产品召回规定为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这不仅为召回制度的贯彻落实奠定了法律基础,也将确保产品质量和公共安全列为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有利于实现产品召回制度的目的。

首先,从政府管制的阶段来看,工业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制度是发生在产品进入市场流通之前的监管行为,而产品责任制度是针对缺陷产品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后对受害人进行的经济补偿。可见现存产品损害制度体系只规定了市场准入前缺陷产品的处理程序,对于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后产生的损害风险则缺乏必要的管制和规范的退出途径,导致企业、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只能被动等待损害事故发生而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产品召回制度作为缺陷产品的市场退出机制,将其纳入产品损害制度体系不仅有利于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损害事故的发生,还能够形成从产品准入到退出市场的完整监管体系。

其次,从保障公共安全的作用来看,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制度是从企业的参与资格和产品的流通资格方面保障产品质量和公共安全的“双保险”机制。然而,许可证制度可以被冒名顶替的企业非法利用,而强制性认证也可能因为产品送检当时的检验技术和认证标准的限制导致部分缺陷产品流入市场。因此,将具有独特的事前防范效果的产品召回制度纳入产品损害制度体系可以有效地弥补制度漏洞,为预防损害事故的发生提供了重大保障。

再次,从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动性来看,前两种制度都是由政府监管机构单方面制定标准并做出裁定的管制方式,企业面对政府监管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而产品责任制度虽规定了企业对侵权事故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这种救济制度的实现仍建立在消费者率先提起诉讼的基础之上,企业并没有义务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相比之下,产品召回制度将自愿召回作为企业的责任写入法律并详细规定了企业实施自愿召回的程序和途径,一方面赋予企业通过采取自愿召回措施争取简化召回程序、减轻惩罚力度的权利,增加了企业在应对缺陷产品时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减轻消费者的维权负担,通过市场调节与政府管制的“双管齐下”,产品召回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得到了充分的显现和发挥。

最后,矫正市场失灵要依靠产品召回制度。随着产品结构的日益复杂,消费者掌握产品信息的能力急剧下滑,而企业作为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者常常拥有更多产品信息,这是导致产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助长了损害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吞噬着市场信任机制,阻碍产品的消费与流通。同时,信息不对称还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诸如产品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缺陷产品的负外部性和负内部性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市场失灵。产品召回制度通过规定企业实施召回时必须提交缺陷报告并发布产品召回公告的责任,有效缓解了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通过规定企业对缺陷产品的召回责任将原本由消费者及社会公众承担的产品缺陷风险及其风险预防成本重新归还给企业,也矫正了成本的分担机制,继而有效克服了缺陷产品引起的市场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