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公共卫生法案》(《疾病控制法案》)1984年,第46章

(1)如有人在其管辖区域内死亡或被发现死亡,在判断其尸体未受到或将来也不会受到合理处置的情况后,所属地的地方当局应负责其埋葬或火化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