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外交部致东北外交研究委员会电(1932年3月31日)

去电第28545号

北平东北外交研究委员会勋鉴:密。国联调查团中国代表处议案组移北平工作,贵会材料除继续寄本部外,能否就近送本部保管处留转该组,盼电复。外交部亚洲司。

资料来源:《搜集日本违法行为资料提交国联调查团(一)》,台湾“国史馆”藏“外交部”全宗,第198页。


(1) 编者按:《搜集日本违法行为资料提交国联调查团(一)》一卷藏台湾“国史馆”之“外交部”全宗,入藏登录号为020000001371A。每条电文的资料来源标示原档案中的页码,不再标注入藏登录号,且每条电文标题由文献集编委会根据电文内容拟定,特此说明。

(2) 编者按:档案原文中多次出现韵目代日的电报纪日方法,请读者加以辨别。

(3) 编者按:无附件内容。

(4) 编者按:无附件内容。

(5) 编者按:原文如此,即“借口”。后同。

(6) 编者按:无附件内容。

(7) 编者按:无附件内容。

(8) 编者按:无附件内容。

(9) 编者按:无附件内容。

(10) 编者按:即沧州饭店。

(11) 编者按:原文如此,照录。

(12) 编者按:无附件内容。

(13) 编者按:无附件具体内容。

(14) 编者按:同“计划”。后同。

(15) 编者按:无附件内容。

(16) 编者按:无附件内容。

(17) 编者按:无附件内容。

(18) 编者按:无附件内容。

(19) 编者按:无附件内容。

(20) 编者按:无附件内容。

(21) 编者按:无附件内容。

(22) 编者按:无附件内容。

(23) 编者按:无附件内容。

(24) 编者按:无附件内容。

(25) 编者按:无附件具体内容。

(26) 编者按:即日内瓦。

(27) 编者按:即顾维钧。

(28) 编者按:原文批示“可”。

(29) 编者按:原文批示“似已有此议,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