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史馆藏档(一)
- 陈海懿 常国栋 刘齐
- 436字
- 2025-03-28 06:10:59
21.北平顾代表致外交部电(1932年4月11日)
来电第32766号
发电:1932年4月11日17时00分
收电:1932年4月12日6时20分
南京外交部罗部长钧任兄勋鉴:密。昨日下午三时半,调查团开会,各委员秘书、法律顾问及中日代表均列席。李顿提出讨论并行线问题。首由日方提出照片,与我方第十一号会议录所载相同。李顿首问日代表,是否认为有效。吉田答:是。弟谓:在决定效力问题以前,应先问日方宣称有密约十六条,是否即系此会议录。吉田初支吾其辞,继称会议录外别无密约。嗣论效力问题。吉田谓:经两国全权签字,自应有效。弟谓:会议录性质,仅为解释条约中未明了之意义。本件既未载入条约,当然无条约之效力。嗣李顿询法律顾问关于会议录性质之意见,法律顾问谓:以会议录而言,并无条约约束力。吉田争辩良久,以时间太晚,决定由双方将会议录译成外国文,再行讨论。请将照片全副寄平,并将会议录饬译英文为荷。特闻。弟维钧。真(十一日)。平三。
资料来源:《搜集日本违法行为资料提交国联调查团(二)》,台湾“国史馆”藏“外交部”全宗,第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