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上海中国代表处致外交部电(1932年3月12日)

南京外交部沈司长鉴:密。烦咨请交通部,迅将中日间关于邮电各种已公布、未公布之合同协定,抄送过部,转沪中国代表处。文。

(原件存日人攫夺东省邮政案)

资料来源:《搜集日本违法行为资料提交国联调查团(一)》,台湾“国史馆”藏“外交部”全宗,第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