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交部致洛阳外交部靳秘书、北平档案处王处长电(1932年3月18日)

去电第28291、28292号

洛阳外交部靳秘书、北平档案处王处长览:密。日方宣传外部民十七年三月颁布管理日人入境居留及护照办法五条,究竟有无此项法令,抑另有对于外人之此类普通办法,仰速详查。如有,即迳电上海静安寺路沧州饭店中国代表处,并电复外交部南京办事处。巧(2)

资料来源:《搜集日本违法行为资料提交国联调查团(一)》,台湾“国史馆”藏“外交部”全宗,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