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契约文书的区域史解读

——从经济决定论到现象学解释

契约文书对于法制史和社会经济史研究,可能有着不同的意义,如岸本美绪所说:“大部分契约文书都是以类似的样式制作的……在史料的数量方面,法制史研究者的观察角度可能与要求多多益善的社会经济史研究者不一样。”[41]社会经济史对契约文书的利用,还特别强调在特定的区域史脉络中对契约文书的解读。开创国内学者运用契约文书研究社会经济史先河的傅衣凌先生,曾结合他在抗战时期的经历谈到他利用契约文书治社会经济史的方法转向:“1939年我曾居住在永安的黄历乡,中间有一个很大的碉堡,四周则是一些矮小的平屋,佃户环之而居……抗战的几年生活,对我的教育是很深的,在伟大的时代洪流中,使我初步认识到中国的社会实际,理解到历史工作者的重大责任,他绝不能枯坐在书斋里,尽看那些书本知识,同时还必须接触社会,认识社会,进行社会调查,把活材料与死文字两者结合起来,互相补充,才能把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推向前进。这样,就初步形成了我的中国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方法,这就是:在收集史料的同时,必须扩大眼界,广泛地利用辅助科学知识,以民俗乡例证史,以实物碑刻证史,以民间文献(契约文书)证史。”[42]傅衣凌先生1939年夏天在福建永安黄历乡发现的契约文书,“约有百余纸之多,其中资料有关于永安的农村经济者甚多,其年代系始自明世宗嘉靖年间(1522—1566)迄于清德宗光绪年间(1875—1908)都有,至其内容,则以田地的典当买卖契约为最多;次为佃约,他如金钱借贷字据以及分家合约等,亦都应有尽有,此外,并有两本流水簿,记载历年钱谷出入及物价情形,洵为研究福建农村经济史的可贵资料。”在佃约中,傅先生发现“有所谓‘赔头挂脚’及‘作水’字样,原来福建农村常有‘一田三主’、‘一田四主’的习惯,其在永安则称为赔头谷田,简称为赔田及作水田……因为这种耕作权是一种物权,所以当地权移转时,佃农亦须在场参加,在田地买卖契约所见到的‘现佃(‘人’的签押即是。这或说是保障农民的耕作权,其实,在中世纪的中国农村关系下,这种耕作权的设定,也可说是为地主保证工作人手,更强度的把农民紧缚于土地之一种手段。同时,即以这耕作权是可以典当或买卖之故,于是在租佃之间又产生了一种中间层人物,他们——赔主,也俨如地主一样,可以向佃户坐抽租谷——即是小租。”[43]傅先生又在“地主制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理论模式中解释“赔主”现象:“中国农村这小租主——中间层人物的存在,只是中国封建制扩大的结果,并且此种赔田的由来,也至为复杂,复因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因素发展的缓慢,于是农民在长期的阶级斗争中所取得的一部分耕作权,并不能在历史上起着积极的进步作用,相反的,却产生有许多不良的影响。特别是中国独立的自营农民的发展,在其前进道路上亦非顺利,而每受到封建势力的压迫;再为了城市工商业发展的迟缓,这样,工业对于农业经营方式的影响,也显见落后,于是遂使得这般小租主差不多都是脱离生产的经营,坐收田租,不劳而获的,这只有使得直接生产者的佃农增加重大的负担,必须付出高额的佃租,造成不合理的租佃关系,而萎缩农村的生产力。”[44]傅先生结合区域史研究契约文书的方法,是对社会经济史研究的一大贡献,当时的解释也不能逃脱经济决定论的束缚,这只能理解为那个时代的理论范式使然。

作为傅衣凌的学生,杨国桢对于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的研究深受其影响。他在论及契约文书的研究方法时说道:“契约文书对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具有特殊的价值。首先,作为法律文书,它是所有权制度历史研究的第一手原始资料……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由于始终未能形成完备的契约法,因而对于所有权及其内部结构缺乏理论的升华,但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通过不同的乡规俗例实现这种分离组合,契约文书便是实物证明。利用契约文书研究中国的所有权史,可以避免机械地套用外国的或现代的所有权观念,不致把丰富多彩的中国所有权内部结构运动形态简单化、凝固化。”[45]但他在对“一田两主”现象的评价上基本上延续了傅衣凌的观点,认为:“明清时期,由于永佃权的产生和‘一田两主’关系的形成,严重地侵蚀了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导致了旧的地主阶级的衰落,展示了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前景。然而,地权分化并未最后宣告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瓦解,而是被重新纳入封建剥削的轨道。‘一田两主’的出现、二地主阶层的产生,反映了明清时期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的再组成。由于二地主通常都居住在农村,‘日与佃亲’,因此可以直接控制和剥削现耕佃户,成为地主阶级中的一部分新生力量。”在考察了近代“一田两主”现象后,杨国桢最后归结道:“从鸦片战争到土改前夕,各地地权分化的发展趋势,表现为‘一田两主’关系的扩张和普及。然而,近代中国的地权分化运动,同样没有导致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最后崩溃,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被纳入一田两租的轨道。这说明,在地权分化的形式下,中国的农民不可能摆脱封建剥削的枷锁,只有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运动,才使他们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46]由对“一田两主”的否定性评价,推演出“土改”历史合理性的结论,并没有真正达到避免套用外国所有权观念的本土化目标。实际上,在特定的历史时空序列中,“一田两主”和“土改”都有其由以发生的历史实践逻辑,自应在历史人类学的视野中受到“在地”式的检视。艾马克对于台湾竹堑地区大租权和小租权的解释,就更符合乡土社会的“在地”逻辑。

岸本美绪通过综述中国和日本史学界明清契约研究发现:“战后通过对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而逐渐意识到的一个问题就是以西洋近代法的概念和生产关系发展阶段论的框架来把握中国契约关系是非常困难的。于是,从80年代以来出现了一种虽然还未成系统却很引人注目的方法论主张,即有意识地立足于‘中国的农民、地主等主体日常使用的类别称呼以及他们在日常生产活动中获得的认识’来对契约关系进行分类和加以体系化的整理。这种从当时人们如何认识和理解自身所处社会的结构这一问题出发,把当时人们的观念世界作为分析社会结构时的新的方法可称为历史研究的现象学方法或主观主义方法。”[47]

兹就徽学领域中以契约文书为基本资料的相关研究进行评述,以梳理如岸本美绪所说的从经济决定论到现象学解释的研究范式的转换。在徽州契约文书的研究中,以经济决定论的地主制经济、资本主义萌芽等概念为分析框架的学者,主要有傅衣凌、杨国桢、章有义、叶显恩、栾成显等先生。在根据若干明代徽州民间文约对庄仆制的研究中,傅衣凌先做了如下判断:“明代徽州庄仆制度的成因,不用说,是由于中国地主阶级的经济压迫的结果,而又通过‘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四大绳索,残酷的使一部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失去人身的自由,而成为他们的仆役。”他就文约内容而对庄仆做了分类,即由于耕种地主的田地,而须交租承役者;由于居住地主的庄屋和埋葬在地主山地的关系,而须为地主担负各项劳役;由于入赘婚配的关系,而须为地主担负无偿的劳役。[48]这还是阶级斗争理论为主导的解释模式,且有理论先行的迹象。不似福建永安黄历乡赔田约的研究假以实地生活经验,有地域史的方法和意识,傅衣凌对于徽州契约文书的利用,仅径直从契约文书的内容推知其社会经济史意义。

杨国桢结合山地的开发史,在对徽州祁门县庄仆和棚民营山的研究中,将契约文书与地方志、清人文集等史料结合起来,发现了契约文书中庄仆租佃山场的“力坌”的意义:“‘力坌’是租山庄仆所费工力的代价,即因花费工本劳力取得那部分山林产品作为报酬。”他又从近代民法和地主制经济的视角对此加以解释:“‘力坌’既为租山庄仆因付出工本所得的一种物权,故可视为财产加以继承和典卖。”“‘力坌’的存在说明山主对于庄仆,已经更多地运用经济的强制,具有地主佃户租佃制的色彩。”[49]能发掘‘力坌’这样的民俗语汇,已经有了一种本土化的解释趋向,但所用解释工具仍在西方近代民法和地主制经济、资本主义萌芽等框架内。

章有义对徽州租佃制度、土地关系的研究,则主要以置产簿、分家书、地租簿等民间文书作为基本资料,他认为这些资料具有比较真实、记载情况比较具体、具有连续性等特点,而对经济史学界利用契约文书和官府档案进行的资料利用方式提出了委婉的批评。[50]同样是对徽州庄仆制的研究,章有义就发现:“就现存的大量的明清时代徽州庄仆文约来看,主仆关系和应役义务的形成,大都不是以租佃关系即土地关系为前提的。有些庄仆根本没有佃耕庄主的田地,显然不能看作佃户。虽然大多数庄仆或多或少耕了庄主的一些土地,但是其所以立下应役文书,沦于奴仆地位,并不是或主要不是因为‘种地主之田’,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寄住庄屋、借山葬坟、入赘婢女(包括庄仆寡妇)、借债以及家仆分爨分居,等等,无非是生活领域的债务关系。换言之,大都是由于无以为生,而陷入债奴或类似债奴的地位。而租田则往往另立租约,其中仅仅规定交租事项,不载任何应役条件,从租约内容,丝毫看不出立约人的庄仆身份。”[51]应当说,章有义也未否认庄仆佃耕庄主田地情况的存在,还不如傅衣凌对庄仆的三种分类更全面些。但是,不完全在租佃关系的框架内解释徽州庄仆制度,却在一定意义上更充实了对徽州庄仆制的全面认识。

在徽州土地关系研究的后续研究中,章有义主要利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藏的徽州地主账册和地租簿来研究徽州的租佃关系,尤偏重于记账时间较长的地租簿,其大都历时四五十年以上,最长的达一百余年。经过缜密研究,他将近代徽州租佃关系的特点概括为:“一方面,宗法关系削弱,人身依附关系松弛,佃户流动频繁以及佃富农出现,这一切或多或少意味着封建租佃关系原貌有所改变。另方面,地租仍然是剥削农民的剩余劳动的主要和支配形式,仍然具有封建的实质,而且相应于商品货币经济的不够发达,古老的实物地租形态依旧占着统治地位,货币地租几乎没有什么发展……在历史上曾经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过促进作用的租佃制度,到了近代,变成农业生产力的桎梏,使得佃农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于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伟大的土地改革运动终于顺应历史的要求,而胜利地展开在中国大地上。”[52]这和傅衣凌对福建永安赔田约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几乎是一样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直线经济决定论是那个时代的社会经济史研究的理论范式,无须论证,而地主制经济、资本主义萌芽这些概念和理论判断尚需翔实的史料加以论证。

叶显恩根据佃仆契约文书、家法族规等资料,对徽州的佃仆制做了专门研究,发现“佃仆于地主既有封建的租佃关系,又有主仆名分。佃仆附属于庄屋、土地上,没有迁徙的自由,可随屋、地的变卖、赠送、分籍而变换或增加主人。在法律上划归‘奴仆类’。在社会等级上,属于贱民阶层。”[53]他用“资本主义萌芽”的理论模式来解释佃仆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社会内部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封建租佃关系也相应地在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佃仆制的租佃关系越发显得落后和反动。”但是,在徽州,“带有奴隶制残余的徽州缙绅地主势力的强大及其久而不衰,徽州商业资本的发达,宗法势力的强固,封建理学的以及地理环境和人口的特点等种种原因,交相作用,互相影响,从而形成了导致佃仆制顽固残存的历史条件,使佃仆制得以顽固地残存下来。”[54]

栾成显利用明代徽州府黄册底籍及立户状文、信票、田土买卖税契文凭、推收税票、攒造黄册合同文约等相关文书,研究了明代黄册制度,特别是对于析产而未分户的所谓庶民地主大户经济形态做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一个拥有众多人口与土地的大户,在诸子均分制的原则下,其土地资产多以析分,而形成了经济上各自独立的众多的子户,但在官府的册籍上仍以原大户一户登记在册。这种析产而未分户的现象至明清时代已相当普遍。其对于阐释传统的大土地所有制和地权分配的概念,揭示在宗族外衣之下所掩盖的阶级关系,乃至理解中国封建社会的特点等等无疑具有重要意义。”[55]地主制经济的概念影响似乎根深蒂固,而像栾成显所研究的朱学源户,析产而未分户,各个小户之间实际上也有土地交易行为,从土地经营上看,是小农经济形态,从土地占有规模上看,也不属地主阶级。

阶级斗争论、资本主义萌芽论和地主制经济论,虽然还不能称之为范式,但作为一种理论分析模式,在史学家的研究中,却成为预设的事实判断。生活在明清时代的徽州农民们,他们的生活世界到底是怎样一幅图景呢?显然,经济决定论范式主导下的这些理论模式无法使我们获得重返历史现场的感觉。对于契约文书的利用,诸位历史学家也没有很好地放在地域社会的脉络里进行诠释。这和徽州契约文书发现整理的历史有关。20世纪五六十年代,徽州文书流向各个收藏单位,主要是通过屯溪古籍书店这一渠道,但当时由于大部分文书是从废品收购站回收,甚至是从造纸厂抢救出来的,故归户性、系统性不强,散件居多。[56]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的历史学家们在整理影印出版该所收藏的徽州契约文书时,即从中“挑选出各类文书散件一千四百余件,簿册七十九册,鱼鳞图册三部,编成《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共二十卷”。[57]也许当时编选者是出于无奈之举,只能挑选文书散件加以整理,可能的情况则是,某户的土地交易文书,分藏于几个图书馆、档案馆或学术机构;又或许是当时尚未意识到某个家户、宗族、村落的系统性文书更有意义。如前文所述,章有义先生较早地认识到散件契约文书的局限性,故才转而利用置产簿、租簿等文书为基本资料。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学者们意识到了徽州文书的归户的重要性,在收集、整理方式上,也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更注重文书的系统性收集、整理了,不仅注重文书的归户性,更在一个村落社区乃至一个小区域内发现有内在关联的各类文书。[58]

民间文书的收集整理方式的转变,是和徽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分不开的。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西方经济史、社会史乃至社会科学方法大量引进,徽学研究也由此基本摆脱阶级斗争论、地主制经济论、资本主义萌芽论的束缚,并根植于特定地域脉络下解读村落家族契约文书。比如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学者卞利在祁门县搜集到一批该县十四都谢村谢氏家庭和家族的契约文书350余件,时间跨度为470年(时间最早的一张为明永乐十二年卖山合同,最晚的一张为清光绪十年出当茶山契),“内容涉及谢村谢氏家庭和家族的土地经营、转让、标分、继承、纠纷,谢氏家庭和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谢氏家庭和家族的文化教育等。我们重点选择了该批文书中明代正统至万历初年的部分,并结合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深入的个案剖析,力图勾勒出僻处徽州山区一隅的谢氏家庭和家族财富积累的动态轨迹,并在此基础上,叙述徽州宗族聚居社区一个家庭向家族演变的完整轨迹,进而揭示明代徽州家庭在向家族演变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家族和宗族之间的矛盾、冲突与制衡的规律”。[59]作者虽未有明确的问题意识,但显然受到社会学基础理论中关于家庭、家族的概念界定的影响,并试图在社会变迁论的层面对谢氏家族的土地积累和土地经营进行解释。

日本学者中岛乐章对于有关徽州文书的研究做了深入细致的文献梳理,并以休宁县茗洲村吴氏家谱——《茗洲吴氏家记·社会记》为基本资料,研究了这个家族在明代中后期之后与其他家族争斗、讼争的历史,发现“居住在徽州山区一个小村里的茗洲吴氏,逐渐通过商品生产及商业活动积聚财富,拓广生活世界,作为一地方名族的地位得到了承认。同时,与周围村落其他宗族间的对立纠纷相继发生,至十六世纪上半叶达到最高峰……这种与其他宗族间不间断的争斗,成为扩大宗族统合、强化宗族组织的重要契机。茗洲吴氏以嘉靖初年与长丰朱氏间的坟地诉讼案为契机,进行了与此前疏远了其他分支的再结合,形成具备族谱、宗祠及族产的‘higher ordered lineage’。随后,在茗洲吴氏内部,也通过完备宗祠和族谱,让祭祀活动系统化,以及制定族规,使得‘local lineage’秩序井然”。[60]从所用概念看,中岛乐章是在运用弗里德曼的宗族理论来解释茗洲吴氏宗族的山场纠纷。这样的解释,虽尚有隔膜感,但已基本摆脱了理论价值预设的倾向。

有的徽学研究者在研究徽州契约文书时,望文生义,以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的二分概念为理论依据,从徽州契约文书在明清时期的普遍使用,竟能解读出明清时期徽州社会已实现了从宗族社会向孕育契约精神的市民社会的历史演进,并与时俱进地将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意义联系起来。[61]相比之下,《徽州千年契约文书》的主要整理者周绍泉则就明清徽州“契约”与“合同”的具体语汇及契约学原理进行了翔实的探讨,[62]虽无宏大理论,但这样的本土化解读,确实更有意义。法律史学者梁治平在利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为基本资料研究清代习惯法时,说道:“在借助于现代法律学概念描述和分析习惯法时,我将尽可能由习惯法上之故有概念入手,考察它们各自在当时社会生活中实际具有的涵义。依据这些概念相互之间经常是界限模糊的关系……在使用‘权利’(不管是所有权、地权还是请求权、特许权等)一类概念时,谈论的主要不是‘主观权利’,而是事物的某种外在呈现状态。换句话说,本文运用这类概念基本不涉及权利之观念,而是着重于事物的客观情态,物之归属,行为间之因果关系。”[63]他解读民俗语汇的本土化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但在着重呈现事物客观情态的同时,可能也会忽略了历史当事人的财产观念和地域时空脉络,而这也恰恰是岸本美绪所提倡的明清契约研究的现象学转向。

以法律社会史为研究旨趣的徽学研究者,对契约文书的解读就不免受到学科本位的影响。阿风以契约文书和诉讼档案为基本资料,探讨明清时代徽州妇女的地位与权利,对于“权利”概念也无梁治平的本土化解释取向,对于资料的运用,按照他自己的说法:“本文的内容涉及家族法与诉讼法,但本文研究的内容以契约文书与民事诉讼档案所提供的信息为基准,而不是全部的有关妇女的家族法与诉讼法。”[64]基于这一法律史的限定,阿风在具体研究过程中,无论是对于契约文书还是诉讼档案,都很少将其放在一个特定的时空坐落中去解读;以“权利”这样的近代法概念为关键词,就不太可能探究特定历史语境中妇女的财产观念。将“徽州法律文化研究”作为“学术自留地”的韩秀桃,更是从民间纠纷及其解决这样的法史学问题意识出发,结合《窦山公家议》解读明代38件民间契约,以探讨“解纷类民间契约”的样式特征及其法律意义。“解纷类契约文书的法律意义,最重要的一点乃是其本身的解纷功能,而这一功能所发挥的作用往往既是国家的正式法律所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也是官府寄希望于民间社会能够以一种‘自制’的方式实现‘和谐’社会秩序的一种愿望。”[65]学科背景的限制和固步自封,是制约对契约文书进行真正的历史研究的障碍。

日本学者寺田浩明认真研究过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在历史上,称为‘约’的种种现象,实际上都是人们为了形成某种共有规范或为了使彼此的行动达到服从某种共有规范的状态而做出的努力,或者说也就是通过这种努力而形成或达到了共通行为规范的社会存在形态总体。就明清时期而言,不仅乡村大的约如此,即使是位于法秩序两极的‘法律’和‘契约’,也不过是这种传统的动态在一定历史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或归结而已。”[66]这就是不仅解读其语义,更要深入特定历史场境中探讨其历史发生学机制,这是结构与过程、制度与行动的统一体。

周绍泉先生甚至由徽州文书的研究,将社会科学的整合研究比作是在做“放回去”的工作:“徽州文书为这种按历史本来面貌做综合实态研究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我们应该认清徽州文书的这个特点,在利用它做研究的时候,时时想到要按历史的本来面貌做综合实态研究,免得再把其中一部分抽出来做孤立的、直线的研究,等发现弊端之后,再做‘放回去’的工作。”[67]历史的本来面貌当然是无法还原的,但历史实践的整体性特征却是存在的,经济史、社会史、法律史等学科化的研究只是将其碎片化了。周先生是在呼吁进行徽州文书的总体历史社会科学研究,这符合法国年鉴学派的学术旨趣。徽学研究由经济决定论到所谓现象学的转换,不是走到后现代主义的新文化史研究,而是进行整体史研究。由此,可以倡导徽学的整体社会科学研究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