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学:现代观点(修订本)
- 郑长德 伍艳主编
- 4595字
- 2025-04-15 11:46:40
三、货币制度的演变
(一)金属货币制度的演变
金属货币制度以白银或黄金为本位币,主要分为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和金本位制三种形态。
1.银本位制
银本位制是银本位货币制度的简称,就是以白银为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早在欧洲的中世纪,银本位货币制度就已产生,因为那时大量银矿已被相继发现,白银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白银产量激增。世界上最早实行银本位制的国家包括西班牙、墨西哥、秘鲁等。
银本位制的基本内容包括:①以白银为本位币币材,银币的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等,具有无限法偿能力。②银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熔化。③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券、中央银行发行代用货币需要足量的白银作准备。④银行券和其他货币(纸币和贱金属辅币)可以自由兑现银币或等量白银。⑤白银和银币可以自由输出、输入国境。其中“自由铸造”“自由兑换”“自由输出、输入”,即所谓的“三自由”,是典型的金属本位制的重要特点。
我国用白银作为货币的时间很长,唐宋时期白银已普遍流通,但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银本位制却是在清宣统二年(1910年),清政府颁布《币制则例》,宣布实行银本位制,实际是银圆和银两并行。1933年4月,国民党政府“废两改元”,颁布《银本位币铸造条例》;同年11月实行法币改革,废止银本位制。
2.金银复本位制
银本位制的本质缺陷是币值不稳,这一缺点促使货币制度过渡到了金银复本位制,即金、银同时作为本位货币币材的货币制度。一般情况下,黄金适用于大额批发交易,白银适用于小额零星交易,从而共同弥补了单独的银本位制下币材不足的缺点。16世纪至18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这种货币制度在西欧众多国家比较流行。
依据金币与银币相互关系的不同,金银复本位制还可顺次分为平行本位制、双本位制和跛行本位制。平行本位制是指金币与银币的比价完全由市场决定,是典型的金银复本位制。其基本特征和单纯的银本位制类似,即:金银铸币都有无限法偿能力,都可以自由铸造,都可以自由输出、输入国境,(金币和银币之间、金币银币与代用货币之间)都可以自由兑换。平行本位制在执行过程中逐渐表现出缺陷,即金与银的市场比价波动太大,影响到币值的稳定和国内、国际商品流通。于是,双本位制出现了,即金、银币的比价由政府规定。双本位制试图割断两种通货的兑换比率与市场金银比价的关系。这是金银复本位制的典型形态,在历史上存在了相当长的时期。
然而,令人始料未及的是,金银复本位制的制度设定与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发生了矛盾,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所谓劣币,是指实际价值低于名义价值的货币;所谓良币,是指实际价值高于名义价值的货币。而名义价值是政府规定的货币比价,实际价值是两种货币的市场比价。例如,政府规定1单位金币兑换15单位的银币,但市场上1单位金币能换到16单位的银币,则15单位的银币是金币的名义价值,16单位的银币是金币的市场价值。于是,这里的金币是良币,银币是劣币。很显然,在劣币与良币并存的情况下,理性的做法是只在市场上使用劣币,而把良币收藏起来或熔铸成块输往国外,以获得相对更高的利益,从而导致最终只有劣币在市面流通的情况。在两种实际价值不同而法定价格相同的货币同时流通时,这种市场价格较高的货币(良币)会被市场价格较低的货币(劣币)所排斥的现象就是“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由于该现象最早被英国政治经济学家格雷欣(Gresham)所观察并研究,所以又被称为“格雷欣法则”,它是金银复本位制终结的重要原因。
在金银复本位制下,“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愈演愈烈,银币盛行而金币消退,严重影响货币制度的运行。政府不得不规定金币仍然可以自由铸造,银币不能自由铸造,将银币的铸造权收归国有以保持金、银币的比价稳定。这种金、银币铸造权不对等的本位制度,就是所谓的“跛行本位制”。银币实际退归辅币的地位,这种制度没有维持太久。
总体而言,金银复本位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白银和黄金币材不足的严重缺点,但由于白银产量日增,银价不稳的问题始终无法解决,从而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加之黄金产量大增,使得金银复本位制的结束和金本位制的产生具备了客观条件。
3.金本位制
金本位制是金本位货币制度的简称,就是以黄金为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从金银复本位制过渡到金本位制,其中最早实行金本位制的是英国(1816年)。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看,金本位制又经历了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三种形态。
金币本位制是典型的金本位制,最初实行金本位制的国家都是采用的这种制度。金币本位制的基本内容包括:①以黄金为本位币币材,金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熔化;②金币的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等,具有无限法偿能力,贱金属辅币不足值,只具有有限法偿能力;③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券、中央银行发行代用货币需要足量黄金作准备;④银行券和其他货币(纸币和贱金属辅币)可以自由兑现金币或等量黄金;⑤黄金和金币可以自由输出、输入国境。金币本位制的上述规定使其成为历史上相对稳定的货币制度,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首先,它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商品流通;其次,它促进了资本主义信用制度的发展;最后,它促进了资本主义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交往的发展。
金币本位制的优点集中体现在所谓的自动调节机制上。从国内经济运行来看,该调节机制可归纳为:流通中金币过多→金币相对价值下降,物价上升→金币被熔铸成块,退出流通,储藏起来→流通中金币相对不足,价值回升,物价回落→储藏的金块被重铸为金币,回归流通。调节机制循环反复,自动调节社会商品流通与货币流通的平衡,换言之,社会不会出现通货膨胀。从国际经济来看,该调节机制可归纳为:国内信用扩张,流通金币增加→金币相对价值下降,物价上升→贸易逆差→本币汇价下降→黄金外流→信用紧缩,金币减少→金币相对价值上升,物价回落→贸易顺差→本币汇价回升→黄金流入。所以,在金币本位制下国际收支也具有自动调节机制,并自动维持国际经济平稳运行。
但是,金币本位制的最大缺点在于黄金产量越来越跟不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速度,使得金币与黄金的“三自由”规定难以为继。加之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导致资本主义社会的信用体系、市场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都遭受巨大冲击,最终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相继放弃了金币本位制转而实行金块本位制。
金块本位制又称“生金本位制”,其主要规定是:①不铸造、不流通金币,中央银行发行纸币代替金币流通;②纸币发行要有足量金块作准备,纸币与黄金保持等值关系;③纸币或贱金属辅币只能达到一定数量后才能兑换金块;④黄金仍可自由输出、输入国境。因此,金块本位制其实是一种限制铸造、限制流通和限制兑换的残缺的金本位货币制度。这样规定,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流通所需的黄金数量,同时又尽量地保持金本位的前述优点,理论上应属比较稳定的货币制度。英国于1925年率先实行此制度,规定银行券或代用货币(纸币与贱金属辅币)兑换金块的最低限额是1700英镑(约合400盎司纯金)。可见,这种兑换限额规定不是所有人都可满足的,所以金块本位制又被称为“富人本位制”。
金币本位制结束后,一些国家不具备实行金块本位制的条件,选择实行了金汇兑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又称“虚金本位制”,是指国内不铸造也不使用金币,而由中央银行发行间接兑换黄金的代用货币以供流通的货币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黄金储备存放于另一个实行金币本位或金块本位的国家,以外汇资产作准备,发行本币,并与该国货币保持固定比价,本币不能在国内兑换黄金,只能先兑换该国货币,再去该国兑换黄金。实行金汇兑本位制的多为经济落后的殖民地、半殖民地或战败的国家,是一种更为残缺不全的金本位制。
1929—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的爆发,宣告了金块本位制的结束,同时也预示着金本位制包括金汇兑本位制的终结。
(二)信用货币制度
1.信用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用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与金属货币制度相比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下面仍然按货币材料、货币单位、货币的组织与管理、货币准备和货币的对外关系等几方面进行对比介绍。
(1)关于币材。与金属货币制度不同,信用货币制度一般对币材没有特别的规定。在现实中,今天世界各国使用的货币从币材来看主要包括纸币、贱金属货币和无形的电子货币。当然,个别时间个别国家或地区会发行防伪性好的塑料货币和带有纪念意义的金、银币。但是,不兑现的纸币流通是当今世界货币制度的突出特征,所以,今天的信用货币制度往往称为“纸币本位制”。
(2)关于货币单位。信用货币制度下的货币单位一般沿用金属本位货币时期的名称,极少有例外。而货币单位的值,由于信用货币不和贵金属相挂钩,所以没有规定一个客观标准,实际上其是随购买力大小不断波动的。只不过,在规定与外币的汇价关系(属外汇制度的内容)时,可视作对货币单位的值进行了规定。
(3)关于货币的组织与管理。信用货币制度下,货币的发行、主币和辅币、无限法偿和有限法偿等概念的界定,原则上与金属货币制度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①信用货币制度无所谓自由铸造或限制铸造的概念,因为纸质品是信用货币的主要币材,须由专门的造币厂统一防伪印刷;②信用货币制度也不强调铸造公差和磨损公差的概念,即使当前仍有金属货币流通,但那是完全的不足值、不兑现的金属铸币,只是货币符号而已,防伪性要求相对更重要;③无限法偿和有限法偿的区别不是太严格,如中国规定了人民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而没有区分主币和辅币的清偿能力,可视为辅币也是无限法偿。
(4)关于货币准备。信用货币制度下的货币准备主要是规定发行机构投放信用货币的客观约束与最高限量,即对货币发行程序和数量做出规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以市场商品流通量(和信贷规模量)为货币发行准备,就是依据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代表的宏观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信用货币的发行数量,如中国内地。二是以外汇资产作货币发行准备,货币的发行量受制于所持有的外汇资产,并按照一个相对固定的汇率比价折算本币的发行限额,如中国香港。三是以有价证券作货币发行准备,发行数量取决于具有相当流动性的有价证券的总量,如美国。一般而言,采用第一种标准的国家(地区)居多,此时信用货币所代表的价值量本质上就是其购买力。
(5)规定货币的对外关系。信用货币制度下的货币对外关系完全属于外汇制度的范畴,一般包括本币能否与外币自由兑换、能否自由出入国境、与外币的汇率关系如何以及如何管理资本的跨国流动等内容。就中国而言,当前人民币还不能完全可自由兑换,只允许经常项目下自由兑换,公民携带人民币出入境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资本项下的资金流动管理相对严格。
2.信用货币制度的主要特征
信用货币制度的特征主要包括:第一,金银贵金属已经完全非货币化,流通中货币已不再与金银相挂钩,不再具有可兑现性,这是最本质的特征;第二,货币发行准备多样性,已很难找到一个客观标准,最终往往取决于一国的国家信用,不过金属货币制度下币材不足的缺点得到根本解决;第三,国家可以灵活运用对货币发行与流通的调控来干预经济,为货币政策的广泛实施提供了条件,但同时也埋下通货膨胀的隐患;第四,国际汇率关系变得更为复杂,既增加了国际经济变动与调控的灵活性,也增加了经济的不稳定性甚至危机因素进行国际传递的可能性。
基于上述特征,有学者重视信用货币制度的优点,提出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种制度,也有学者重视其缺陷,提出要改良或改革此制度,甚至主张取消该制度,恢复金本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