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外慢性病防控政策概要
- 吴静主编
- 1716字
- 2025-03-14 18:16:46
2.15 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卫流管发〔2014〕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综治委、农民工办、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精神,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意义
2013年,全国流动人口总量为2.45亿,占全国人口总量的18%,其中80%从农村流入城镇。目前,流动人口所获得的基本公共服务,与城镇户籍人口相比还有比较明显的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稳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核心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内在要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是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是加强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提高整体工作水平的应有之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探索,因地制宜,抓出实效。
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总体要求,以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政策统筹、保障有力、信息共享、科学评估”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完善覆盖流动人口、方便可及的卫生计生服务网络体系,基层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要深化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尊重和鼓励基层的首创精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纳入基层综治中心、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平台)、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等职责之中。
(二)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对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将流动人口作为服务对象,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三)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卫生计生机制。落实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发挥卫生计生基层工作人员密切联系流动人口的优势,规范工作流程。社区计生专干负责向流动人口宣传、告知相关政策和服务项目,并把流动人口有关信息通报给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先落实好流动人口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到2020年,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达到95%,流动人口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100%,流动人口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8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覆盖率达到95%,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免费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具备健康素养的人所占的比例。同时,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及时将流动人口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属地管理,定期随访,进行危险性评估,提供服药依从性及康复指导;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应包括流动人口。
(四)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立依托基层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及时更新的流动人口信息工作机制。依托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信息系统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跨地区、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全面掌握流动人口变动和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获得的情况。
(五)调动社会力量,创新服务模式。各地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社会协同作用。创新服务模式,有序推进政府购买卫生计生服务,基本形成高效配置卫生计生公共服务资源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卫生和计生服务。
附件: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重点联系城市名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民政部 财政部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