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卫生标准汇编(2016—2022年)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第八届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编
- 159字
- 2025-03-18 18:54:29
3 诊断依据
3.1 发病前有明确的短期内较大量化学物的职业接触史。
3.2 出现相应的靶器官中毒性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
3.3 在病程中同时或序贯发生2个或2个以上器官功能障碍。
3.4 器官功能障碍符合本标准的判定。
3.5 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3.6 结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及同工种发病情况。
3.7 参考患者生物标志物或特殊效应标志物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