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诊断依据

3.1 发病前有明确的短期内较大量化学物的职业接触史。

3.2 出现相应的靶器官中毒性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

3.3 在病程中同时或序贯发生2个或2个以上器官功能障碍。

3.4 器官功能障碍符合本标准的判定。

3.5 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3.6 结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及同工种发病情况。

3.7 参考患者生物标志物或特殊效应标志物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