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4—2002《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与GBZ 4—200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急性二硫化碳中毒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和处理原则(见4.1、5.1、6.1.1和6.2);

——删除了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中的观察对象(见2002版第4章);

——调整了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分级(见5.2,2002版第5章);

——修改了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分级中肌力分级及神经-肌电图的内容(见5.2,2002版第5章);

——调整了处理原则的内容(见第6章,2002版第6章);

——修改了附录A的内容(见附录A,2002版附录A)。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青岛市中心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帮梅、许忠杰、曹晓燕、董秋、孙道远、闫永建、赵圆、陈艳霞、宋平平。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2年首次发布为GB 3233—1982;

——2002年第一次修订时,编号改为GBZ 4—2002;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