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卫生标准汇编(2016—2022年)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第八届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编
- 394字
- 2025-03-18 18:54: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眼科检查要求
B.1 按常规检查视力及外眼,在裂隙灯显微镜下检查角膜、虹膜、晶状体。
B.2 应在自然光下观察双眼瞳孔的大小以及对光反应的变化。
B.3 用检眼镜检查双眼眼底,注意视乳头、视网膜色泽的改变,有无水肿及血管的充盈状况等。
B.4 以平面视野计仔细检查有无中心或旁中心暗点。一般用2mm白色和红色视标进行检查,也可用1mm~3mm视标。以弧形视野计分别用5mm红、白视标进行周边视野检查。或使用自动视野计检查有无中心或旁中心暗点。一般应用Goldmann Ⅲ号白色视标对中心视野进行静态阈值检测,在严重视野受损时,也可用Goldmann Ⅴ号白色视标进行检查;用动态检测程序检测周边视野。
B.5 以视觉诱发电位仪检查P100波的潜伏期有无延长或波幅有无降低或波形有无异常。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2者(国际标准视力表)检查闪光视觉诱发电位(F-VEP);最佳矫正视力大于或等于0.2者检查图形视觉诱发电位(P-VEP)。采用国际临床视觉电生理(ISCEV)学会推荐的VEP刺激和记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