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规定的要求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57—2008《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与GBZ 57—2008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扩大了职业性哮喘定义,增加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

——修改了诊断原则;

——修改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删除了分级;

——修改了附录A的部分内容;

——在作业现场支气管激发试验的阳性反应标准中增加了呼出气一氧化氮指标;

—— 删除了附录“非特异性支气管激发试验”、“运动激发试验”和“变应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酶标记荧光免疫分析法(FEIA)”。

本标准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黑龙江省第二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静波、孙道远、陈嘉斌、赵立强、宋莉、杨惠敏、胡英华。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77—1996;

——GBZ 57—2002;

——GBZ 5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