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63—2002《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与GBZ 63—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将标准名称“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修改为“职业性急性钡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诊断分级内容;

——在重度中毒中增加猝死;

——治疗原则中删除特殊解毒药;

——治疗原则中增加机械通气和血液净化治疗内容。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伟国、黄简抒、穆进军、闫永建、严蓉、李剑、邬剑军、郑舒聪、宣丹旦、徐麦玲、邹和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84—1997;

——GBZ 63—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