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塑金融规则:《民法典》对金融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 郑小敏主编
- 2332字
- 2025-03-28 16:21:36
第二章 增信措施
第一节 增信措施的内涵界定及类型
一、增信措施的内涵界定
(一)学界和业务实践中的“增信”
增信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实践中的惯常称呼。关于增信的内涵和外延,学界存在以下不同观点。具体而言,有观点[39](以下简称观点一)认为,增信措施是指债务人为了改善融资条件、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来降低债务违约概率或减少违约损失率,以提高债务信用等级的行为,不仅包括典型担保方式,还包括新型担保方式,以及通过特定的交易结构安排来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有观点[40](以下简称观点二)认为,增信措施是指典型的保证方式以外、第三方提供的能够增加债务人信用和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措施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加入、第三方差额补足、到期回购以及流动性支持等;故宜将增信措施定性为非典型保证,并被《公司法》第16条所涵摄,公司对外提供增信措施时均应遵循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则。
上述两种观点在概念界定方式方面的区别在于,观点一是从功能角度作出定义,凡为提高债务信用等级的手段和措施,均为增信措施;观点二则从内容的角度界定“增信”,认为增信措施是一种与保证类似的承诺,承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差额补足、到期回购以及流动性支持等,典型的保证则不属于增信范畴。可见,观点一与观点二的显著区别在于保证等典型担保措施是否属于“增信”范畴。
关于何为“增信措施”,根据讨论领域/角度的不同,业务实践中存在如下界定方式:关于“债券的增信”,是指债券发行人通过对产品结构进行设计和特定的协议安排,或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以提高债券信用等级,增强债券发行成功概率,确保投资人按时获取本息的行为。债券增信措施分为:一般保证、第三方连带责任、银行流动性支持、政府承诺等外部增信,以及以抵押质押为主的内部增信。[41]关于“资管产品的增信”,分为产品端的产品增信和投资端的交易增信,其中交易增信主要是指发行人或管理人与交易对手在资管产品的投资端为减少投资风险所架构的各种背书或保障措施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回购、第三方收购以及为此而设定的担保等。[42]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增信”,是指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和设置增强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常见的内部增信措施包括优先/次级安排、超额利差、超额抵押、保证金/现金储备账户、现金流超额覆盖;常见的外部增信措施包括第三方担保、差额支付承诺、回购承诺、流动性支持等。[43]
综合上述观点可见,对于何为“增信”,从广义上可做如下理解:增信措施,系指为了降低债务违约概率或减少违约损失率、提高债务信用等级、增加债务人信用和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不同分类维度下,又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式:
其一,以增信主体分类:分为内部增信和外部增信。
从提供增信的主体来看,增信措施可以分为内部增信和外部增信。内部增信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金等担保措施以及资管产品内部进行的结构化分级等措施;外部增信则指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回购承诺、差额补足承诺、流动性支持、第三方连带责任承诺等措施。
其二,以增信发生的交易阶段分类:分为资金端增信和资产端增信。
从增信发生的交易阶段来看,可以分为保障资管产品认购人、委托人利益的资金端(或称“产品端”)增信以及为了保障资管产品交易对手兑付收益的资产端(或称“投资端”)增信。
其三,以增信效果强弱分类:分为强增信措施和弱增信措施。
从增信效果强弱的角度,增信措施又可以分为担保、回购承诺、差额补足承诺等直接的强增信措施,以及账户监管、人员委派、章证管理、安慰函等间接的弱增信措施。
(二)司法解释及《九民纪要》中的“增信”
《九民纪要》第91条所涉“增信文件”指向的是“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所涉“增信措施”则指“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
由上述二条文可知,司法解释及《九民纪要》拟规制的“增信措施”具有如下特征:提供主体为第三方,即“外部增信”;增信文件形式为“承诺文件”,即以人的保证或非保证性质承诺为主,区别于抵押、质押、保证金账户等物的担保措施;典型的增信内容包括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等,即增信法律关系不属于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某一种特定的性质及效力的法律关系,而是具有非典型特征,进而在性质认定上可能属于保证,也可能属于债务加入或者其他有名或无名合同;对于增信发生的交易环节,《九民纪要》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均没有作出限制,因此增信措施既可以发生在资金端,又可以发生在资产端。对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投资时要求第三方提供增信措施的商业安排作出如下描述:“很多金融机构在投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时,往往要求产品发行人或者实际用资人在出现约定条件时,能够提供资信等级较高的第三方承诺补足差额或者提供流动性支持……”[44],也对增信既可以发生在资金端,又可以发生在资产端进行了肯定。
(三)本章所讨论的“增信”
本章所讨论的“增信措施”指的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交易目的或者商业安排,采取的由第三方向债权人提供的以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等非典型担保措施为内容的,通常以承诺文件形式作出,并用以提高债权实现可能性的措施。根据不同的情形,此类增信措施法律性质上可能属于保证、债务加入或者独立合同。为区别于担保等典型的增信措施,本章将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等外部的第三方非典型增信措施统称为“增信措施”。
综上所述,在厘清相关概念与内涵后,因典型增信措施以及内部增信非本章主要讨论对象,同时为简化语言、方便论述,下文如无特别说明,“增信措施”在文字含义上均仅指“第三方的非典型增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