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塑金融规则:《民法典》对金融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 郑小敏主编
- 4225字
- 2025-03-28 16:21:33
前言:《民法典》对金融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金融一词,本质是资金融通,是出资方与融资方之间的资金流动,所有的金融业务基本都围绕资金流动而展开。在资金流动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大多数情况是出资方或资产管理方的角色。担任出资方的时候,主要涉及的是与融资方和担保方的法律关系。担任资产管理方时,主要涉及的是与出资方、融资方和担保方的法律关系。当然,在融资方存在其他债务时,还涉及金融机构与该融资方其他债权人的法律关系。
很多人认为,金融机构的业务都是非常成熟的标准化业务,在相关法律关系的处理过程中不会存在很多争议。但事实上,金融领域恰恰争议频发,且随着宏观经济波动,近年来涉诉案件量快速增加。总体来看,争议频发的原因有三个:一是金融业务的创新速度很快,创新可能早已成为行业内的普遍实践,但立法和司法层面对于创新产物应当对应民法体系中的哪个法律概念或制度未有定论。比如实践中大量采用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是应当按照买卖合同予以规制,还是应当定性为借款合同?若按照买卖合同规制,回购溢价可以超过24%,若按照借款合同规制,则不得超过24%。这个问题直到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出台后才最终明确。二是金融机构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谈判地位天然存在不平等性,导致很多条款涉及格式条款,效力存在不确定性。例如,金融机构通常会与融资方签署财务顾问协议,收取财务顾问费。如果是非金融机构签署的财务顾问协议,法院一般不会对该机构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是否能够匹配约定的费用进行实质判断,仅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判决即可。那么对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法院是否应当实质判断该服务是否匹配费用?这个实践中存在的争议,也是在2019年《九民纪要》出台后才最终明确的。三是金融业务通常都非常重视担保,而担保因横跨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多个领域,所以实务中有许多的争议。比如最高额抵押登记的债权限额,是指本金的限额还是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债权总额的限额?多年来在实务中这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直到《民法典》出台才尘埃落定。除此之外,《民法典》颁布后,动产担保和权利担保发生了体系性变革,这又将产生诸多争议。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20年颁布、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对金融业务的影响是全面且深刻的。全面性是指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各类业务都产生了影响,如《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融资租赁合同章和保理合同章直接针对的就是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的此类业务;又如《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变化直接影响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的一般贷款业务、供应链金融贷款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担保措施。这种影响的全面性要求各类金融机构都需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重新梳理自己的业务流程,防范潜在风险。深刻性是指对特定业务实操的影响是深层次的,如《民法典》中格式条款规定的变化对保险业务中的主要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现有免责条款亟须大幅度修改;又如《民法典》对增信措施的规定会直接影响流动性支持函、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民法典》规定的实质性变化要求金融机构对具体业务文件进行重新审查并根据《民法典》的新要求进行细致调整,其影响是深刻的。
事实上,《民法典》并非单独的一部法典,《民法典》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2019年《九民纪要》,颁布后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及一系列基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都直接受到《民法典》的影响,然后又直接作用于各种类型的金融业务。
基于上述影响的全面性及深刻性,本书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本书立足于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和业务流程,从业务实践中总结“真”问题,杜绝空谈。
第二,本书不仅研究了《民法典》实施前的海量相关金融案例,而且系统检索了《民法典》实施后的最新司法实践,从司法实践中梳理争议焦点和主流司法观点。
第三,本书立足于《民法典》,同时覆盖了《九民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等一系列直接或间接受到《民法典》影响的司法文件,并系统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相关问题的司法实务文章和发言稿。
第四,本书梳理了理论界对于相关争议问题的文献成果,研究了法学学者对于相关问题的不同观点。
第五,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书针对业务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为金融机构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应对建议。
本书一共分为九章,由郑小敏、胡宇翔统稿、审定,第一章至第三章系所有金融业务均可能会涉及的法律问题,第四章至第九章聚焦具体的金融业务。
本书第一章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由周蔓仪、徐根生主笔,重点分析近年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与解决实践,《民法典》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影响与应对(《民法典》确立的基础权利义务关系、公平原则对金融机构损失赔偿数额的影响),《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规则的影响与应对(重复利用的概念,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免责、限责格式条款无效的合理性要件)。
本书第二章为增信措施,由周蔓仪、吴炎主笔,重点研究增信措施的内涵界定及类型,《民法典》实施前司法实践对增信措施的性质认定和《九民纪要》对增信措施的性质认定原则,《民法典》对增信文件性质认定的影响与应对,《民法典》对增信文件被认定为保证后法律后果的影响与应对,《民法典》对增信文件被认定为债务加入后法律后果的影响与应对,《民法典》对增信文件被认定为独立合同后法律后果的影响与应对。
本书第三章为名股实债,由魏朦璐、吴炎、王正川、王根泽主笔,主要分析名股实债的概念,典型的名股实债业务模式及交易结构,名股实债与对赌、可转债、股权让与担保等相关概念的区分,《民法典》对认定名股实债具体因素的影响,《民法典》的担保理念对名股实债的影响,《民法典》对名股实债中股东权利义务认定的影响(谁是股东、名义股东能否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是否负有出资责任、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法律后果),《民法典》对执行中名股实债问题的影响(执行异议之诉中的权利对抗、关于转让人和受让人对标的股权享有的权利性质的争议、受让人是否有权排除转让人的债权人对股权的执行、转让人是否有权排除受让人的债权人对股权的执行),《民法典》的金融监管理念对名股实债的影响。
本书第四章为贷款及担保业务,由杨飞飞、刘泽西、王正川、刘昊洋主笔,主要分析《民法典》对金融机构贷款及担保业务的影响,内容主要包括《民法典》与贷款业务(贷款业务发展概况、主要类型及《民法典》关于贷款业务的重大修改),《民法典》对贷款本身的影响及应对(对于贷款合同效力、利息的影响),《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的影响(涉及《民法典》关于不动产抵押的重大变化、不动产抵押物的核查、抵押登记的办理以及后《民法典》时代的主要争议问题),《民法典》对动产抵押与质押的影响(涉及《民法典》关于动产抵押与质押的重大变化、动产担保物的核查、动产抵押、质押的设定与管控以及后《民法典》时代的主要争议问题),《民法典》对保证的影响(涉及《民法典》关于保证制度的重大变化、保证合同的订立、保证责任的催收及后《民法典》时代的主要争议问题),《民法典》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影响(涉及《民法典》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则的变化、后《民法典》时代的主要争议问题及对外担保的设定)。
本书第五章为融资租赁业务,由高舒阳、杨飞飞主笔,主要研究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交易模式及交易流程和《民法典》生效后融资租赁相关规则的重大变化。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的承揽(租赁物的选择、租赁物的核查、租赁物价值与合同金额的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收益的约定与支付,融资租赁的登记,承租人有权不受干扰地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留购权,租赁物被查封、扣押、司法处置时的救济措施),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救济方式(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并以租赁物价值优先受偿、解除合同行使取回权、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权利的行使)。
本书第六章为保理业务,由高舒阳主笔,重点分析保理与我国保理行业发展(保理业务概述、我国保理行业发展现状及业务创新、保理纠纷的司法实践概况),《民法典》与保理相关的主要条文概述,可叙作保理的应收账款与应收账款的核查(未来应收账款保理、虚构应收账款保理),保理合同履行中的相关问题(应收账款转让对债务人的通知、基础交易合同的履行对保理合同的影响、登记与同一应收账款的多重融资),保理人的债权清收与资产保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的债权清收、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的债权清收、应收账款或收取应收账款的账户被第三方冻结)。
本书第七章为保险业务,由魏朦璐、吴炎主笔,主要分析《民法典》对保险利益的影响及应对(担保制度扩张、新增土地经营权制度、新增居住权制度、新增人格权授权使用制度),对保险展业的影响及应对(保险合同的订立方式、形式、成立时间、格式条款、个人信息保护),对保险中介业务的影响及应对(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居间业务),对保单相关问题的影响及应对(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保单的转让、保单的质押、保单的保全与执行),对保险合同解除的影响及应对(解除条件、解除期限),对保险理赔业务的影响及应对(保险合同与利他合同、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与债权人代位权、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多数人侵权中保险人责任的认定、侵权损害赔偿的修订对责任险赔偿范围的影响),对保险追偿业务的影响及应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理论基础、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保险代位求偿权“第三人”的界定及限制、保险代位求偿金额的确定及限制)。
本书第八章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由罗文慧主笔,重点分析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型,资产证券化基本交易流程,《民法典》对资产证券化发行期常见问题的影响及应对(筛选基础资产、基础资产转让、交易架构及机制的设计),《民法典》对资产证券化终止后相关问题的影响及应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终止及其法律效力、资产证券化产品清算与分配、资产证券化产品违约处置),《民法典》对证券化产品相关问题的解决与留白。
本书第九章为债券违约处置业务,由周蔓仪、徐根生主笔,主要研究债券的违约处置及面临的主要问题,《民法典》对债券违约处置的整体影响,《民法典》合同制度对债券违约处置的具体影响与应对(募集说明书与认购协议、预期违约与交叉违约),《民法典》侵权制度对债券违约处置的具体影响与应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认定及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