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国民法总论(第44版)
- (德)赫尔穆特·科勒
- 1625字
- 2025-03-28 15:34:37
二、诉讼程序中的法律适用
1.法官的地位
(边码6)存在争议时,法官有义务适用法律。他是第三束(司法)权力(《德国基本法》第92条),并且法官在裁判个案的法律争议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且只服从于法律”(《德国基本法》第97条第1款)。此种职权行使方面的独立性,经由人身上的独立性(《德国基本法》第97条第2款)得以补充强化,即法官不可被解职、不可被替代。此外,法定回避理由及当事人申请回避理由也会确保法官的中立地位(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及以下)。
2.法官在诉讼程序中的任务
(边码7)法官的法律适用是在一个严格的程序中实现的,即民事诉讼程序。为此,应当区分如下步骤:
(边码8)诉讼的提起以原告向法庭提交包含特定内容的书面起诉状为前提(《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主管法官确定一个口头辩论的日期,并向被告送达一份起诉状的副本(《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3、271条)。双方当事人被传唤于规定的日期出现(《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被告可以提交答辩状(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5条及以下)。
(边码9)在口头辩论程序中(《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及以下),当事人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
此后,法官会与当事人一起讨论案情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对于待适用的法律规范,可能会得出如下结论:一方面,此前陈述说了一些无关紧要的话;另一方面,还有些案情事实的内容需要解释。
(边码10)证据交换的程序(《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55条及以下)针对那些对于法律争议的裁判具有重要性,但于当事人之间仍存争议的案情事实而展开。被允许的证据来源包括:目击证人、证人、鉴定专家、书证和询问结果(《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71条及以下)。
紧接着证据交换程序的是口头辩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70条第1款)。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证据交换的结果表明态度和立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1款)。
(边码11)口头辩论终结后,则由法官作出判决,并将其公布(《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10、311条)。判决书尤其应包括判决主文(Tenor)、构成要件和判决理由(《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13条)。构成要件包含对案情事实和争点的集中描述,并特别强调诉讼请求。判决理由要包含对斟酌权衡的简短总结,而裁判在事实及法律方面也正是立基于此种权衡(《德国民法典》第313条第3款)。换言之,在判决书中,法官必须说明,得到确认的案情事实是否已经满足了待适用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在前述案件中,判决取决于证据交换和证据评价的结果:(a)若证人Z以可信的方式证明,B的狗确实咬伤了K,那么法官J就会判决B支付医疗费用;(b)若证人Z以可信的方式证明,是另外一条狗咬伤了K,那么法官J就会驳回诉讼请求;(c)若证人Z以可信的方式证明,自己也不能辨认出,究竟是B的狗还是另外一条狗将K咬伤,那么法官就会驳回诉讼请求,因为原则上原告要为利于他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