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应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对完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

作者姓名:李建华

发表期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发表时间:1999年第6期

获奖情况:吉林省第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现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评析;第二部分,禁治产人制度的价值分析;第三部分,我国民法建立禁治产人制度的理论构想。

本文的主要观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我国现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没有规定禁治产人制度,因此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发挥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作用,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有失公平。第二,禁治产人制度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禁治产人制度能够实现对意思自治的适当、必要限制;能够实现自然人在财产上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意思能力的平衡;有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团结,培植良好社会风气。第三,提出了我国建立禁治产人制度的立法构想。我国应对现行立法上没有规定的意思能力欠缺之人给予禁治产宣告,并且受禁治产宣告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禁治产宣告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受宣告之人为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自然人;受宣告之人须为品行恶劣、有不良嗜好,且欠缺意思能力的成年人;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做出禁治产宣告。

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文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在于:第一,在国内较早地反思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立法的弊端,指出了现行立法划分标准过于单一、缺乏全面和综合考虑、立法技术过于僵化、适用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等弊端,为立法的完善找到了切入点。第二,创造性地提出了我国建立禁治产人制度的立法模式,既借鉴了国外的立法例,又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予以肯定和保留,设计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禁治产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