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非营利评论(第21卷/2018/No.1)
- (美)约翰·博尼
- 5820字
- 2020-08-29 07:22:27
国际NGO、全球市民社会与全球治理
地理政治条件和全球知识文化强烈影响学术研究。战后的两极世界(一端是强权政治,一端是无政府状态)偏好强调这一背景下政治和经济冲突的思想与理论,而国家是唯一被学术共同体寄予众多信任的机构。随着全球一体化和世界主义的发展,社会问题是全球的而非国家的进一步被概念化(Meyer et al., 1997),同时,石油冲击、债务危机、财政赤字、经济膨胀和新自由主义削弱了国家的魅力(Jepperson, 2002)。政治家和学者开始意识到,可以解决争吵不休的国家体系中固有问题的全球机构是必要的,甚至也认识到这样的结构已在二战后开始出现。然而,彼时他们依然强烈偏好国家。学者们开始注意到经济类政府间国际组织如世界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有些甚至大胆地研究专业类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如国际电信联盟(Cowhey, 1990)、国际通信卫星组织(Krasner, 199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Sochor, 1991)等,但是视野依然狭窄。整个1980年代,国际NGO在全球治理中的重要性,完全是一个陌生的想法。
冷战结束以及一系列其他因素,部分转移了限制学术视野的障碍。突然,“市民社会”被重新发现——或希望在其未实际发挥作用的地方发挥作用。毕竟在国家和正规经济体系之外,组织还是重要的。市民社会甚至被发现拥有全球维度(Keane, 2001; Anheier et al., 2001; Falk, 1993; Kaldor, 1999; Otto, 1996; Pasha & Blaney, 1998; Salamon et al., 1999),主要由国际NGO来构成但也牵涉许多国内NGO。同时受到“左”倾(倡导“进步的”社会运动和“对立的”草根行动)和新自由主义权利(倡导代替福利项目的志愿组织的慈善和社会服务活动)的青睐。但是,信守这些意识形态使得学者的兴趣集中在全球市民社会组织一个很小的子集——社会运动类国际NGO与慈善、救助和发展机构——同时也把绝大多数国际NGO领域排除在学术领域和大众传媒之外。
尽管如此,现在人们广泛地认为国际NGO充当着全球市民社会主要代表和代言人的角色,并且在全球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Young, 1997; Diehl, 1996; Charnovitz, 1997; Lipschutz, 1992, 1996; Weiss & Gordenker, 1996)。换句话说,国际NGO是一个主要媒介,“世界公民”通过国际NGO集体行动,特别是通过自愿结社的形式,在全球公共领域组织、形塑、表达世界观点(Boli & Thomas, 1997; Falk, 1994; Van Steenbergen, 1994; Guidry et al., 2001;Edwards & Gaventa, 2001),以及培育“全球公民文化”(Boulding, 1990)。国际NGO不断协调自身的项目和行动,凭借其构成评估、影响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政策的“认知共同体”(Haas, 1992)的重要组成,来提高其对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的影响。国际NGO网络常常提供灵活的非正式框架,使得国际NGO在具体领域能够呈现或多或少的统一战线。有些国际NGO也专注于推动全球市民社会。如,公民参与世界联盟(2005)的工作目标是“拥有信息充分、有热情和有责任感的公民正视人道挑战的世界社区”,既关注实质问题,也关注市民社会的“上层建筑”。其他例子包括无国界行动作为全球市民社会的信息交流中心(它声称与153个国家27000个组织保持联系),同时Ashoka
支持“社会企业家”引入创新,在五大洲的草根组织中解决社会问题。
全球市民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很多方式参与全球治理,上文已提过一些。国际NGO在许多社会领域主导全球治理结构,而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只是外围参与者。在高度理性化的领域,诸如科学、医疗、工程、技术和基础设施领域组织尤其如此,代表不同商会、行业协会和贸易团体的许多全球经济组织也是如此(Cutler et al., 1999; Haufler, 2000)。这些领域所涉及的国际NGO在国际社会中享有类似官方地位或半官方地位。它们广泛、合法地代表其选民运作(例如,一方面它们可以代表信息管理人员、生物学家、工业工程师、生物医学技术人员和城市规划师;另一方面它们可以代表如会计、化工、汽车制造、纺织、保险、航运、旅游、食品加工企业),经常参与制定规则、原则和流程,以全球视角处理各自领域的问题(Porter, 2002)。类似自治、理性且自愿性质的权威机构(Boli, 1999)经常被体育、爱好、休闲、人文和艺术领域采用:国际羽毛球联合会为比赛制定全球规则并独立组织汤姆斯杯和尤伯杯世界团体锦标赛;国际围棋联合会决定每年围棋的业余世界冠军选手;国际纸史学家协会(2002)“作为一个国际专家协会协调所有关于纸史的兴趣、活动”,并且将“有无水印”设为标识、注册文件的全球标准。诸如此类国际NGO,在各自特定领域自行组成全球治理结构(有时与一个或两个其他国际NGO联合),没有其他主体(国家、跨国公司或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或其他主体与治理结构无关。
然而,在众多其他领域中,国际NGO并没有如此高度自治的运作,因为其他全球和国家行为主体起着重要或中心作用。当然,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与国家相关联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跨国公司。
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系
在过去20多年里,国际NGO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系变得紧密而复杂。然而,即使是在形成时期,国际NGO与国家的关系也没有什么特别之处。红十字会的出现,促使各国在战争时期限制对平民的伤害,提高伤员的生存机会(Finnemore, 1999)。国际妇女理事会和国际妇女选举权协会游说各国,要求妇女的选举权(Berkovitch, 1999)。国际制造业、工业和手工业工人协会,寻求调整劳工法来提高劳工工作条件和安全法规。在这些早期例子中,国际NGO游说单个国家,但随着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工人、雇主及妇女领域国际NGO及其活动成为全球焦点。国际劳工组织是第一个有明确社会使命和参与国家广泛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很快成为国际NGO可以同时影响许多国家的支点。
二战后,作为全球治理中心的联合国出现。国际NGO聚集在这个全球机构的周围,针对其发展方向与重点发声。1948年,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咨商关系建立,形成了坚实的基础。国际NGO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最典型的例子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2002年,享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谘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超过2000家。
在国际NGO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关系中,一个鲜为人知的特征是许多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NGO活动的结果。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源于1921年举办的国际知识活动大会,该大会由国际协会联盟召集,产生了国际教育局。国际教育局又反过来推动国联建立了国际知识合作研究院,1948年联合国将其纳入旗下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他知名的源于国际NGO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包括国际气象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旅游组织。甚至国际NGO也影响过联合国的定位,许多国际NGO派代表出席联合国成立大会,努力游说联合国要有宽泛的社会和经济使命。也有学者认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很大程度上主要由国际NGO构思设计的。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由国际NGO发起的强劲的全球运动对法院的创立至关重要,国际刑事法院条约于2002年7月开始生效(国际刑事法院联盟,2005)。
国际NGO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系在合作的同时又充满了冲突(Willetts, 1996)。一方面,国际NGO与IGO在主要全球性问题上是合作伙伴关系(Spiro, 1995; Weiss & Gordenker, 1996),共同建立治理系统,被广泛认为是管理特定领域的全球核心机构(Young, 1997; Hasenclever et al., 1997;Frank et al., 1997; Nadelmann, 1990)。著名的例子包括许多健康医疗类国际NGO与UNAIDS、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应对艾滋病等疾病的传染;食品、医疗和科学领域国际NGO,在食品卫生、标识和检验问题上与联合国粮农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合作,共同努力;国际酒店餐饮协会与世界旅游组织合作,减少儿童性虐待,也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合作,促进“可持续旅游业”发展;国际电信联盟,集合行业类国际NGO和国家,共同管理电磁频谱、卫星轨道和电信标准化;国际商会准则和规则规制诸多全球贸易,且常在许多国家法院获得强制执行的效力。
另一方面,许多国际NGO不断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构成对峙,挑战全球治理、国际关系和全球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规则(Florini, 2000; Fox&Brown, 1998; Mathews, 1997; Waterman, 1998)。有很多例子,包括针对战争行为的禁雷运动;针对外国投资政策的反对经合组织多边投资协定;柔性协调并将劳动和工作条件、环境、不平等问题纳入世界贸易组织议程(最有力的证据就是1999年的“西雅图之战”);通过环境类国际NGO持续施压,说服国际捕鲸委员会禁止捕猎特定种类的鲸,同时严格限制对其他种类鲸的捕猎。
国际NGO不仅倡导和游说,也监督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动。如地球峰会观察监督1992年里约热内卢环境协议的履行;大赦国际监督国家(和诸如叛军等其他行为主体)违反人权的现象;妇女环境与发展组织跟踪联合国有关环境和妇女问题协定的执行情况;社会观察督促国家努力减少贫困和性别上的不平等;第三世界南北发展监测网络严查由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国际发展类NGO组织实施的发展项目的进程与结果。
近年来,国际NGO的大量批评和抨击主要集中于全球治理政府间国际组织“三巨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银行(O'Brien et al., 2000; Scholte & Schnabel, 2002; Edwards & Gaventa, 2001)——而对国家的抨击,排在首位的是美国。然而,对“三巨头”与美国的高度关注也带来意料之外的结果,即大多数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受束缚地开展全球治理活动,其负面行为与影响却被大大忽视。同样的观察也适用于全球商会和行业类国际NGO,它们通常是国际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强有力的支持者,只有少数情况才会被环境、社会公平、劳工或其他社会运动类国际NGO盯上。
与跨国公司的关系
除商会和行业类国际NGO外,国际NGO和全球企业之间多为敌对关系。特别是近几十年来,随着跨国公司全球影响力的提高,二者之间的敌对程度加深(Higgott et al., 2000)。跨国公司往往被认为是许多全球问题的来源,从不平等、剥削,到环境恶化、反对工会、支持专制政权,等等(Korten, 2001; Starr, 2000)。国际NGO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瞄准跨国公司,第一个举世闻名的例子是反对瑞士食品巨头雀巢公司在非洲推广婴幼儿配方奶粉。其次是1984年印度的博帕尔燃气中毒事件造成近4000人死亡,使全球化工行业处于风口浪尖;1989年在阿拉斯加发生的埃克森·瓦尔迪兹油轮漏油事件同样促使国际NGO动员反对石油行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NGO不断努力,要求跨国公司履行多方面的“社会责任”——反对耐克和其他鞋商的代工工厂糟糕的工作条件和低廉的工资,反对Gap服装零售商和类似公司在亚洲和拉美设立制造工厂剥削工人,反对Unocal和Total公司的缅甸管道项目,因为实施该项目等于支持军事专制国家;反对弗里波特·麦克莫兰铜金公司(简称“自由港”)在伊里安查亚的采矿作业,因为该作业造成土著居民流离失所,且重金属残留会造成土地、水资源污染。数百家企业一直面临社会运动类国际NGO的愤怒、批评与抵制,特别是美国公司最有可能成为目标,许多欧洲的跨国公司也面临指责。另一方面,更多的跨国公司在很大程度上被国际NGO忽略了。对此,跨国公司从最初的沉默,到为它们的行动辩护,再到“漂白行动”,至少妥协性地满足批评者的要求,从而让批评指责得以化解,公司的合法地位与声誉得以恢复。
行为与道德准则及其实施
许多国际NGO并不满足于零碎的工作,因为这些工作为了让特定的跨国公司承担责任,常常耗费太多资源。于是国际NGO与相关公司及该行业内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合作,形成企业行为准则、道德守则,引导企业实施对社会负责的行为。在这一点上,最初但并不成功的尝试来自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这是20世纪70年代形成“世界经济新秩序”运动的一部分,将改善由全球资本主义带来的不平等。第一个有实质性影响的道德规范是沙利文原则,于1977年初提出,针对在南非做生意的公司;其次是1984年的麦克布莱德原则,针对企业在北爱尔兰的活动。最近,全面的全球业务行为准则已经明确形成。最著名的是CERES原则,由环境经济责任联盟发展起来的十条准则,作为对瓦尔迪兹原则的详细阐述(由邮轮灾难引发)。另一项日益重要的准则是社会责任8000(SA 8000)标准,于1997年由经济优先认证机构理事会(现称社会责任国际,通过审核制造商评估其是否符合SA 8000的标准来对企业进行认证)制定的。在这一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有最正规的运作,ISO 14000的环境管理标准要求寻求认证的公司经过大量评估和组织审查过程。
全球许多公司都支持这些由“局外”第三方提出的原则,不过,商会类国际NGO常常形成各自的自愿性行为准则(Cutler et al., 1999),如康克斯圆桌会议商务原则(1994)和国际商会的可持续发展商业纲领:环境管理原则(1991)。同时,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几年来一直在推动他的全球契约,1999年,他和Leon Sullivan提出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沙利文原则成为联合国的官方政策。
职业类国际NGO习惯性地要求其会员遵守道德准则。如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针对职业会计师的道德准则,可追溯到1996年;国际桥梁工程协会有可持续发展宣言(1996);世界医学会有国际医学伦理准则(1949,之后经多次修订);国际职业催眠协会有道德规范和标准(1978),等等。这些都是自愿准则,但对于涉及由政府颁布许可证或认证的职业,这些准则的全国或地方标准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因为违反会遭到制裁甚至行业除名。
自愿原则和准则几乎不能保证被遵守,许多批评者认为公司采纳这些准则只是为了获得合法性。对于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家,国际NGO监督组织开展广泛监督,以确保它们言行一致。它们派出调查小组到生产现场、询问公司官员,有时直接参与到公司资助的合规性监测中。一些著名的例子包括企业观察(监察和批评常规的跨国公司活动)、耐克观察(监察承包商的劳工实践和工作条件)、适当营销医疗游说团体(监察制药公司的广告)、隐私国际(监管公司和国家侵犯隐私的行为),还有中东欧地区银行监督网络(监察国际金融机构的行为)。
道德典范
一些公司成为有社会责任的行为与政策方面的典范。护肤和护发产品制造商美体小铺,极力反对动物试验,呼吁捍卫人权,保护地球,支持社区贸易。牛仔裤制造商李维·斯特劳斯,声明其运营是建立在同理心、原创性、正直与勇气四个“核心价值”基础之上,于1991年成为“第一个为制造和承包商建立起全面道德准则的全球性公司”。其他成为典范的公司包括Max Havelaar(公平贸易实践)、Ben & Jerry's(一般社会责任)和Patagonia(环境保护)等。
国际NGO设立广泛的系列奖项来认可道德典范。最有名的是“正确生活方式奖”(“另类诺贝尔奖”),由具有同一名称的基金会颁给社区活动家、和平促进者、环境保护者等获奖者。很多其他的例子如,由反奴隶制国际颁布的反奴隶奖章(首次颁发于1991年)和世界食品奖,后者由农业科学家Norman Borlaug创立的基金会颁发以表彰“通过在全世界提高食品质量、产量或可获得性来促进人类发展的个人成就”(2005,来自世界食品奖基金会)。
国际NGO通过颁发各种奖项来奖励在特定领域和活动中的杰出贡献者,也会对道德特征不很明确的典范予以认可。对技术卓越、艺术精湛的奖励实际上覆盖了人类活动的全部范围,从安徒生童话奖(1996,来自国际青年图书委员会,首次颁发于1956年)、国际长号协会奖(1972)到Skerman微生物分类学奖(来自菌种保藏世界联合会,是一个微生物学家协会)和银行保险业奖(1998,来自金融机构保险协会)。每年都有数以千计的世界奖项,获奖者因之获得一定的全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