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外交部致国联调查团中国代表处电(1932年3月21日)

去文亚字第1495号

国联调查团中国代表处勋鉴:兹由快邮寄上东北交通委员会等六机关损失调查表六份,又,行政院关于上海私立上海法学院及慎记纱厂等损失情形之训令两件,希察收。用毕,仍请寄还本部亚洲司为荷。外交部。马。印。

附损失调查表六份、行政院训令两件。(6)

资料来源:《搜集日本违法行为资料提交国联调查团(一)》,台湾“国史馆”藏“外交部”全宗,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