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科技发展与战略
- 梁昊光 张钦 薛海丽
- 5599字
- 2025-03-28 10:02:09
1.5 科技创新发展与中国新格局
1.5.1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布局,提升国际规则与标准制定软实力
1. 推动自主创新和开放创新双轮驱动,善用国际平台和国际规则
第一,要处理好自主创新与开放创新的关系。一方面,自主创新能力的缺失或不足将造成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其后果是不可估量的。我国在这方面有着深刻的教训: 前有苏联终止对华援助,迫使中国原子弹技术“从头摸起”,后有美国禁止对华出口芯片,致使中国通信企业备受打击。另一方面,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和成就表明,要顺应经济科技全球化的历史趋势,脱离全球创新网络的封闭式创新终将导致科技落后的恶果。
第二,要尊重国际科技合作的客观规律。国际科技合作在本质上是一种突破国别界限的逐利活动,唯有以互利共赢为依归的合作才是长久有效的。我国的相关实践还表明,国际科技合作的策略与进路会随着国家大政方针、国际形势走向和科技发展趋势的转变而改变。
第三,要善用国际平台与国际规则。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参与或参建国际组织并以此为平台开展对外科技交流活动是国际科技合作的重要途径。国际规则是世界各国共同遵守的一般性规范,参与甚至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可提升一国在国际科技合作上的制度性话语权。
第四,要妥善处理同各大国的关系。大国关系是国际体系与国际秩序的“压舱石”,一国同各大国的关系则关乎其发展面临的国际形势主基调,这主要是因为大国通常对国际事务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并对其他国家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
2. 加强“四位一体”国际科技水平提升策略,提高国际科技合作意识
加强“思维意识转变-合作模式转变-重点任务转变-评价体系转变”四位一体的国际科技水平提升策略(见图1.1)。思维意识转变是提升我国国际科技合作质量与韧性的首要策略。

图1.1 “四位一体”理念下我国国际科技水平的提升策略
第一,要正确地看待国际科技合作在我国科技创新发展中的角色定位。既不能忽视其在资源重组、优势集成、技术进步等诸多方面的助益,也要防止其产生对自主创新的“挤出效应”。要将国际科技合作视为我国自主创新与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推手,而非从国外获取关键核心技术的手段。
第二,应在新型国际关系框架下探索平等互信、互利共赢的国际科技合作路径和利益分配机制,努力减少和消除“信任赤字”。摒弃任何不对等的、不符合各方合理利益诉求的、有违国际规则与秩序的国际科技合作意识与行为。这既是国际科技合作应遵循的一般性原则,也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内在要求。
第三,要有意识地加强知识产权与标准化国际合作,着力提升我国参与和主导国际规则与标准制定的能力。在国际秩序与技术-经济范式皆面临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国际规则与标准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内国际科技合作的重点内容。
第四,要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坚持底线思维、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地在既有合作的基础上拓展合作新空间、新渠道与新模式,这是应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与国际形势变化以提升我国国际科技合作长效性的必然要求。例如,在国际科技合作中遭遇摩擦乃至被制裁时,扩展与第三方的已有合作或谋求与其他第三方的新合作就是缓冲合作风险的一种有益思路。
3. 强化国际规则与标准制定的软实力,加速谋划“中国方案”
第一,强化国际规则与标准价值的制定。我国在数字经济创新尤其是原始创新上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在数字经济国际规则与标准制定上的软实力还相对薄弱。由于数字经济创新的涉及面之广、复杂性之高和迭代速度之快都是前所未有的,任何国家都无法独自推进这一事业,围绕相关的技术、产品与模式创新开展国际合作就成为一项必要且迫切的工作。国内外实践也证明,游离于世界核心创新网络之外的经济体终将落后于世界整体科技水平,甚至陷入技术代差的恶性循环中。
第二,加速谋划数字经济国际规则下的“中国方案”。世界各国针对包括数字贸易和数据治理在内的数字经济国际规则与标准制定正在展开角逐,这在本质上是各国对数字经济产业链和价值链制高点的抢占,也从侧面反映了国际合作的紧迫性与必要性。还应强调的是,数字经济情景下的“锁定效应”会强化国际规则与标准的价值,即国际规则与标准使用者的转移成本会因此提升。据此,我国要加紧谋划数字经济国际规则与标准布局,主动在国际规则与标准体系尚不健全的领域提出“中国方案”。
4. 优化鼓励原始创新的制度环境,推进世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一,国家科技战略应把世界主要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作为重要定位。大国崛起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世界科技创新中心地位的转移。① 应有针对性地提升基础研究在科学研究中的地位,提高基础研究国际化水平,优化基础研究的科研环境。② 要学习世界顶尖高校办学规律,结合中国自身优势,打造世界学术的另一个中心。着力吸引外籍领军科学家和杰出外籍青年学术人才,打造一流基础性学科,吸引世界优秀生源来中国留学,防止美国在某些基础性学科限制中国留学生。③ 营造宽松的科研环境,将大学和科研机构打造成为科学原始创新的主体。充分尊重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形成活跃的思想和学术氛围,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鼓励创新创造,培养有利于原始创新的土壤、环境和生态。
第二,着手制定和实施中长期鼓励原始创新的战略规划。中国的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最大隐患,核心技术必须自力更生。中美贸易摩擦再次让我们认识到原始创新对于大国博弈的重要性。为此,中国在坚持改革开放的同时,也要突出强调自力更生,坚定地走出一条鼓励原始创新的新路。在应对贸易摩擦的同时,制定和实施中长期鼓励原始创新的战略规划,加强重大基础性前沿学科布局。
第三,鼓励企业研发原创性的核心技术。① 鼓励企业进行核心技术的攻关和自主研发,使企业真正成为原创性技术研发的主体。在高端芯片、高精尖材料、半导体加工设备、工业机器人等高端技术领域鼓励企业尽早投入、持续积累,增强国家科技实力和底蕴。② 鼓励企业从模仿创新、微调创新、本地化创新和集成创新中摆脱出来,提前布局原始性创新,攻克重点核心技术。③ 鼓励企业改变短视的企业文化,立足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加大企业和政府基础研究投入力度。一方面,提高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力度和比重。企业应该成为基础研究投入的主体,通过基础研究提升企业的原始创新能力,并掌握核心技术。政府在发挥引导作用的同时,应鼓励银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者等参与,提高企业基础研究的投入,减少研发型中小企业的税负。政府应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教授和科研人员创业,形成产学研合作的长期激励机制。另一方面,政府研发投入结构应该向基础研究集中。由于基础研究本身具有长期性、高风险性和正外部性等特征,政府应提高基础研究投入的比重,确保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增幅高于其他类型研发支出增幅,加大对高校和科研机构基础研究经费的投入力度,尤其要降低基础研究经费中的竞争性比重。
第五,率先加大原始创新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优化鼓励原始创新的制度环境。重点加大原始创新类知识产权保护,要先重点保障原始创新者对成果的一定独占权,排除仿制者对原始创新知识产权的侵犯,让从事原始创新的研发人员最终受益,终身受益,从而调动和激发原始创新者的创新创造活力、潜力和持续动力。
第六,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创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当前,国际科学发展正处于科技创新与转型发展时期,重大的科学发现越来越依赖于大型的科学设施、跨学科领域的科研团队。国际上形成了许多依托大科学装置群的大规模国家实验室,并围绕大规模国家实验室发展出了以科学设施和高端人才集聚为特点的国家创新中心。目前,我国已经布局了4个国家级科技创新中心,即北京、上海、合肥和粤港澳大湾区。大科学装置建设是重要抓手,是这几个地区的创新地标,发挥着重要的集聚和支撑作用。这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必须在科学与技术水平上引领国际,才能支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升我国整体科技发展水平,并最终实现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目标。
1.5.2 完善国内软、硬环境支撑体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与韧性
1. 发挥集中决策制度优势,加强在战略必争领域的前瞻性布局
当前,我们科技发展多处面临着“卡脖子”的被动局面,要集中力量,保证重点,集中资源,实现快速突破,走出受制于人的困境。集中决策的制度优势有利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高效发展,有利于在国家战略层面实现设施建设的统筹布局。
第一,在重点的选择上,应该充分考虑国际科技发展态势,跟踪追赶和前瞻布局并重,识别并确保战略必争领域,充分考虑国家战略需求。① 要最大限度满足公益基础设施的现实需要。② 要考虑国内用户水平和现实需求,适当前瞻部署公共实验平台。③ 要选择少数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用研究设施,以我为主并吸引国际力量共同参与建设和运行,同时积极鼓励中国科学家参与国外大型专用研究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与使用。
第二,发挥我国政治体制机制、科学决策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协同攻关,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持独特优势。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需要国家层面的集中决策。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仅依靠设施数量的简单扩张,无法实现从“并跑”到“领跑”的跨越。只有抓住机遇,瞄准国际前沿,才能在国际引领中赢得主动,打好长久发展的基础。
2. 完善科技创新立法体系,为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第一,科技创新法律法规要充分落实国家战略。党的十九大提出,到2035年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实现这一奋斗目标,必须充分发挥好创新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作用,推动科技创新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强大、更关键的支撑。要从法律制度层面为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保障,使法律的修改真正体现新时期、新阶段的新要求。
第二,科技法律法规要及时呼应科技创新规律的新变化。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颠覆性创新持续涌现,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大机遇,新技术应用的两面性、不确定性愈加突出。同时,国际科技竞争日趋激烈,正在重塑全球创新版图和世界格局。应对这些挑战和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构建符合科技创新特点的科技行为规范和科技治理措施。
第三,科技创新发展和改革的成功经验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化。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科技体制改革成效显著,在企业创新、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创新治理、区域创新、开放创新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地方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探索和积累了很多好做法、好经验,需要及时总结提炼,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
3. 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支撑能力
第一,全面推进建设高效、有序、富有活力的国家创新体系。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由创新主体、创新基础设施、创新资源、创新环境等要素组成。大科学装置作为重要的创新基础设施,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国家重大原始创新和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创新资源集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创新的基础条件。近代以来,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世界科技强国纷纷建立了以专业研究机构、大学、企业为创新主体的国家创新体系,并依托大型科学设施建立了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高地。在此背景下,我国要加速建立高效、有序、富有活力的国家创新体系。
第二,促进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同各个科技创新参与主体形成良性互动的协同创新格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载体,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知识传播和知识运用的基础平台,可以同其他各类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研发机构形成功能上互补、良性互动的协同创新格局。这对于建设一流大学、国家实验室,培养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支撑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是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的“硬指标”。依托科学设施群形成功能完备、相互衔接的科技创新中心,整体提升创新全链条的支撑能力,加强各类创新主体间的合作,使设施成为创新链和产业链的重要衔接,促进产学研用的紧密结合,加快创新驱动发展。
第三,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基础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是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只有拥有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把握先机、赢得主动。“基础研究是整个科技创新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在国家竞争力比拼的过程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非常关键。从中美贸易战来看,“卡脖子”问题都与基础研究薄弱导致的技术创新后劲不足有关,是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短板。我国需要发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强大的支撑能力,尤其是发挥专用研究设施在基础研究取得重大科学突破过程中独一无二的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不可替代的原始创新支撑条件。
4. 转变科技创新能力的评价体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与韧性
评价体系转变是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与韧性的重要策略。为改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中的“重立项、轻管理、弱成果转化”问题,我国至少应从如下四方面出发来提升项目评价的全面性与全程性: ① 整体评价体系要由“重量轻质”向“质量并重”转变。这要求相关管理部门修正“以量取胜”的绩效考核标准,大力提升质量更高的合作研究类项目的比重,助力我国在国际科技创新网络中提升位势并在重大前沿科技领域实现更多“从0到1”的突破。② 要将科技创新与国家发展战略的契合度纳入评价体系。这将有效改变科技创新研究与国家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相脱节的状况,切实提升科技创新对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支撑能力。③ 对项目负责人的遴选与评价标准要打破“五唯”导向。此举有助于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和培育国际科技创新人才,也是提升我国国际科技创新质量的必要选择。④ 要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承接转化的考核权重。这要求我国增强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各类参与主体要重视知识产权的获取与保护,更要注重将其转化为我国在经济科技发展上的硬实力和在国际规则与标准制定上的软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