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平正义的内涵与特性

公平正义是在人类不断的生产实践中形成的重要价值取向,作为人类基本的行为规范以及永恒的价值追求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古往今来,无论文明兴衰还是朝代更迭,公平正义始终是一个焦点话题,它既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理想目标,也是真实世界中敏感的现实问题;既涉及机会、权利、利益的分配过程,也涉及人们对这些过程的结果的评判。但是,由于公平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概括性、历史性以及个体认知的差异性,人们对其不但在客观上很难给出确定的参照标准,而且在主观上也表现出多角度、多层次的思维趋向,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充满争议与矛盾。

一、公平正义的内涵

从历史角度看,各国学者对公平正义问题的思考和讨论,最早可以追溯至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2007)将公平正义准则以及准则的应用规范划分为两类:一类体现在对于财富、权力、社会地位以及其他相关社会资源的分配状况公平正义与否,即分析每个个体所获得的资源是否均等;另一类则反映在私人交易过程中社会的矫正作用,以保证交易环节的公平正义。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人类认知的拓展,学者们不断提出各种思路,譬如,从社会能否保护人类正当的权益出发,从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否恰当进行考量,从个体满意程度的视角进行研究。

公平正义内涵甚广,仅从字面便可以读出公平、平等、公正、正义等多种含义。在现实中,公平更多被用来衡量各个领域内的利益分配格局,例如收入分配平等、政治权利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平等、医疗保障平等;正义则主要关注个体的行为状态,强调个体间的利益对等,更像是一种意识理念,通过鼓励人们明辨是非、惩恶扬善,从而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违背正义的行为往往可以被社会道德、媒体舆论、法律法规等认定、约束、规范、惩戒。公平与正义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它们在精神层面所蕴含的内在联系不可忽视。它们都包括了正面的社会道德和价值判断。只强调不具备正义属性的公平只不过是平均主义,简单的、形式上的均等反而会引起社会混乱、降低经济效率;而正义失去了公平的支撑,也只能是无稽之谈。因此,二者水乳交融,不可分割。

总而言之,公平正义就是正直、公平、合理、平等、正义等类似的价值取向与道德规范融为一体后所形成的一种判断标准,它引导人类明辨是非、拨乱反正。公平正义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友善的人际关系,有助于维系人民幸福,促进社会稳定。

二、公平正义的特性

公平正义涉及对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1,人们对其的理解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异。即使其他条件都很接近,但仅仅因为政治阵营的不同,国与国之间的公平正义标准就可能千差万别,原因在于公平正义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整体而言,公平正义具有历史性、合法性、具体性和相对性等四方面的特征,现分述如下:

(一) 历史性

公平正义的内容与人类发展历史阶段密切相关,随历史进程不断调整。社会发展进步实质上是人类不断追求公平正义的必然结果。伴随着历史的演进,公平正义的内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知也随之改变。在原始社会时期,由于生产力条件极为低下,人类甚至无法保障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在食物分配方面,通常强壮的、具备较强劳动能力的个体具有优先权,这可以说实现了某种程度的资源优化配置,但绝对算不上公平正义。奴隶制社会强调的公平正义必须符合奴隶主的利益,是一种建立在剥夺奴隶阶级自由权利以及劳动成果基础上的、在后世看来极其不公平的理念。在封建社会中,生产资料仍然归统治阶级所有,社会舆论推崇皇权神圣,认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价值理念代表正义。这种社会制度虽然在某种意义上保护了部分社会底层群体的利益,然而其根本目的仍然是维护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此时的“公平正义”无法真正地实现社会和谐。资本主义是当今世界最流行的经济制度,虽然仍然以私有制为基础,但是国家机器运转方式、资源的分配状况以及社会的价值理念相比以前实现了大幅改良,居民生活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已经具备较高的公平正义水准。尽管如此,以马克思、恩格斯、尼尔森为代表的学者仍然认为生产资料私有制无法带来真正的正义,只有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才可以真正实现人人平等。在分配制度环节,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分配正义来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相比其他社会制度更加具备实现公平正义的先天优势(马克思和恩格斯,2012) 。回顾历史,生产力的发展总是可以决定生产关系,进而推动历史进步的。因此公平正义具备历史性特征,当它处于不同的生产力阶段、面对不同的历史选择时,就会产生不同的价值含义。

(二) 合法性

公平正义不是无限制的,它通常需要被控制在适当的社会的规则范围之内,也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在法制正义的前提下,任何个体一旦违反了法律法规,都应当被认定是违背公正原则的,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社会公平正义不仅要求合乎情理,更要求合乎律法,二者缺一不可。所以,在讨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时,法治原则是必须遵循的原则,更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坚实基础与坚强后盾。公平正义的合法性是双向的,法律赋予公民必要和正当的权利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公民遵纪守法,维持良好的公共秩序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另一个方面。

(三) 具体性

具体性指针对不同环境、不同领域和不同状态,公平正义通常具备各不相同的含义,具体状况需要具体分析。在社会范畴,公平正义主要强调社会制度公平、政治制度公平以及经济制度公平,尤其重视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居民的基本生存需求;在政治范畴,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个社会成员是否有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在经济范畴,则要求人们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时可以获得在公平、公开的市场上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此外,在其他语境中,如教育、卫生等范畴,公平正义的具体性所带来的结果同样是各不相同的。具体性要求在讨论公平正义时必须考虑所处的环境因素,针对特定的问题,进行客观具体分析进而找出与之相对的答案,一切抛开实际情况的空想空谈都是没有意义的。

(四) 相对性

公平正义相对性有两层含义:其一,衡量任何一种事物时都需要选择一个合理的标准,并且随着标准的改变,对该事物做出的评价也需要随之改变。这意味着公平正义是有条件的,是受制约的,是特殊的,是可以改变的。其二,没有绝对的公平正义,追求绝对的平均主义往往是与公正背道而驰的。平均主义笼统地追求绝对公平,缺乏对实际状况充分的考察,忽视效率的作用,对全部成员都给予平均分配,通常是难以持续的。

1 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强调了分配的正义,认为社会分配状况直接反映公平正义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