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几个问题

笔者认同这一说法:文艺复兴是一个独立的时代,亦是一个承先启后的时代。它有中世纪的特征,亦蕴含着近代的一切创造。仅就本文探讨的问题而言,笔者认为,有些问题还需要加以说明。

1.文艺复兴时期是走向世俗化的开始,但是,人们依然持有基督徒式的虔诚

“人们并未完全抛弃天主教教义。事实上……对宗教真正持淡漠态度的人还是极少数,而且这种态度更多地来自于商人,而不是来自学者。”1普遍现象是,人们对于基督教教义依然是虔诚的,但是,对于教廷的信任已不复存在。尽管神职人员不乏虔敬者,但是无法改变人们对教廷的看法。教众普遍认为,罗马教廷关心的是他们的钱袋子,而不是不朽的灵魂。他们没有资格代表上帝,他们只代表自己的利益。事实上,无论是以上帝之名,还是以其他名义,王权与教权的冲突,并不是信仰冲突,而是利益冲突,与信仰没什么关系。十字军东征,使教会成为最大的、最富有的商人。在文艺复兴时期,教会从上层到底层,虔诚者虽有之,而常态是腐败堕落。教会普遍存在的恶习有懒惰、愚蠢、粗野、狡诈、贪图享受、淫乱成性。 “教会是懒汉的天堂”, “懒惰是修道院的根本”。与普通教士相比,教廷的举止令人发指。“‘在罗马,连天使都会被剪掉翅膀’, ‘如果有地狱,那罗马就是建立在地狱上的’,或 ‘选举教皇的时候,你在家里见不到一个鬼’。”2 文艺复兴时期最著名的几位教皇,例如亚历山大六世、尤利乌斯二世、利奥十世等,都患有梅毒。除非白痴,否则不会有人认为这样的教廷、教皇、神职人员有资格代言上帝。当教廷、教会、教士成为邪恶堕落的代名词,这些“好话说尽,坏事做绝”的蛀虫被民众唾弃也理所当然。文艺复兴时代依然是信仰基督教的时代,但与中世纪不同的是,民众信仰上帝,却不再相信教廷、教皇和教会。

从皮科的“文艺复兴宣言”,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即便是当时比较激进的思想者,对于基督教信仰依然是虔诚的。尽管他们用相对世俗的立场重新诠释经典,但是,对经典、对基督教和对上帝信仰的态度如故,虽然他们希望带来改变,但并没有想摧毁它的意图,只是想使其更好而已。所以,文艺复兴不是反基督教的,而是在相对虔诚的基督教氛围中进行的。应该承认,世俗力量开始崛起,并渐成气候。整个文艺复兴时代是欧洲走出中世纪,走向世俗化时代的开始。这个时代,是教权、王权、世俗力量,特别是第三等级并存的时代,也是中世纪、两希文明、新产生的文艺复兴价值体系和思想并存的时代。可以说,文艺复兴时代正在开始走向世俗化,但是,占统治地位的依然是基督教。当这三种思想和价值体系的精华完成整合之日,便是近代来临之际。

2.理性地位提升,然而是信仰体系下的提升

奥古斯丁思想占统治地位的时代,理性只能认识被造世界,对于信徒与上帝的关系的认识并不起重要作用。与上帝交往具有内在性,不是理性所能胜任的。早于文艺复兴时代的中世纪晚期 (13世纪),亚里士多德著作就已经进入西方,像阿奎那等划时代人物,均用亚里士多德主义解释基督教思想。与奥古斯丁主义最大的不同在于,阿奎那主义赋予理性极高的地位,他们坚信,通过理性就能探求到世界本体——上帝。理性把人的思想提升到一个高度,在这个高度上,人与上帝的交往才是可能的,这是奥古斯丁主义所没有的。文艺复兴给理性以尊严的说法并不过分,然而文艺复兴不是理性的时代,依然是信仰的时代。因为理性的尊严是在基督教信仰的前提下获得的,并且服务于基督教信仰。

3.崇尚自由是文艺复兴时代基本的气质

笔者认为,文艺复兴时代最重要的气质是崇尚自由。无论是皮科的作品,还是伏尔泰对文艺复兴的界定,都凸显了文艺复兴时期的基本气质是崇尚自由。皮科为自由加上了一层圣洁的亮色,称自由是上帝赋予人的生存权利。伏尔泰看到,文艺复兴时期有一束最幸福之光——自由,他认为,自由是当时混乱的欧洲所获得的“无价之宝”。

文艺复兴时期所崇尚的自由,尚不是近代意义上的自由。近代的自由强调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人平等、自由、独立的状态,是一种政治诉求。洛克的立场或许是近代自由理念的典型代表。他说:“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3 相比之下,文艺复兴时期所追求的自由,首先不是政治权利层面的,而是强调人的个性自由,而个性自由主要指个人意志自由,即个人追求幸福、追求财富、追求爱情、追求与众不同的自由意志。这种自由的追求更外在,更贴近生活层面。即便是这一外在的追求,也给封闭、保守、僵化的中世纪氛围以重创,以至于风化史研究者惊呼,从风化的角度看,文艺复兴时代有诸多乱象,礼崩乐坏。可以说文艺复兴时期对自由的追求,其作用如同一把锤子,打破了中世纪的不自由状态,同时孕育了未来时代即将出现的自由。

4.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是独立的个人

在中世纪的欧洲,以采邑制为基础的金字塔式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欧洲封建等级关系的特征:他人之人。这是一种稳定的统治方式。无论是国王和贵族,还是农奴、奴隶,都被采邑制紧紧地束缚着。因为得到采邑的附庸们,必须无条件地支持主人,否则就会被剥夺领受封地的权利。但是,这并不妨碍贵族们不择手段地扩大自己的产业:哄骗、威吓或者背叛他们的宗主,用暴力手段剥夺邻人的土地。这种统治方式被称作以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封建制,统治阶层是封建领主。在这种所有制下,形成了新的封建等级关系:皇帝、国王、贵族占有土地,农民 (农奴) 被绑缚在土地上。这一金字塔结构的本质,是人身依附,是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互依附的主奴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没有人是独立的人。他人之人,拥有他人的人,形成了一种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正如布洛赫所说:

在关于封建主义的词汇中,任何词汇都不会比从属于他人之“人”这个词的使用范围更广,意义更泛。在罗曼语系和日耳曼语系各种语言中,它都被用来表示人身依附关系,而且被应用于所有社会等级的个人身上,而不管这种关系的准确的法律性质如何。如同农奴是庄园主的“人”一样,伯爵是国王的“人”。4

无论是谁的人,所强调的因素是一样的,即此人附属于那个人。从属关系所表达的状况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在主奴关系中,主人是自为的意识,奴隶是物。奴隶之为奴隶的本质就是物,是属于主人的物。在主奴关系中,主人形成了两种关联:一方面与奴隶相关联,一方面与物相关联。事实上,这两种关联都是与物相关联,因为奴隶也是物。主人与物的关联是以奴隶为中介,奴隶对物进行加工,主人才能够把物作为消费品来享用。奴隶对物进行加工时,成为物的主人,而主人由于把支配物的权利让给奴隶,主人反而处于依赖奴隶的地位。5这种人身依附的原则渗透到法兰克王国的整个社会生活,从最高级到最低级。在人身依附关系中,没有个人的位置,个人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每个人都是不自由的。如果用一个词来形象地概括封建制的社会关系,那么,最贴切的表达方式是:附庸制。生活在这种关系中的人,是“他人之人”。

崇尚自由的文艺复兴时期,人不再是被束缚在采邑上的他人之人,而是城市人,无论是曾经的贵族,还是农民、手工业者等,都获得自由之身,成为城里人,成为自由人。自由人发出的呐喊,概括起来,就是尊重人的个性,尊重个人。皮科等人将个人的自由解释为上帝赋予的权利。人想成为什么样,就成为什么样,这是上帝赋予的权利。“人的发现”发现了什么样的人?个人!有自由权利的个人。个人受尊重的全部理由是:他是一个人。承蒙上帝的恩赐,人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成为他自己。人的含义与中世纪的“他人之人”有很大的不同。不过,文艺复兴时期的人,虽然是个人,具有自由意志,但与近代相比,还是有所不同。最大的差异在于,这些个人对于个性的追求还只限于日常生活的具体内容:衣食住行。如着装的个性化,自由的爱恋甚至纵欲等,尚不是对个人权利,特别是公民权、司法权,以及其他政治权利的诉求。

5.世俗的价值取向崭露头角

简单地说,文艺复兴时期的价值取向同样处于中世纪向近代的过渡之中。爱依然占据着核心位置。爱的主流依然是博爱,然而世俗生活中俗人之爱,如爱欲、情爱、性爱也堂而皇之地成为爱的内涵,对于世俗之爱的追求,甚至到了无所顾忌的地步。

近代价值体系也强调博爱,它被法国人简洁地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但是,此博爱是基督教的博爱吗?内容还是有一定的变化。穆勒在陈述功利主义原则时说:“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全部精神,可见之于拿撒勒的耶稣所说的为人准则。‘己所欲,施于人’, ‘爱邻如爱己’,构成了功利主义道德的完美理想。”6 詹姆斯·斯蒂芬对这种说法颇不以为然。他先是对卢梭的《忏悔录》大加挞伐,称“几乎很少有文学作品能像他对人类表达的爱那样让人恶心。 ‘你把爱留着自己享用吧,别用它来烦我们!' ——这便是他的书总让我想到的评语”7。随之,詹姆斯·斯蒂芬对穆勒的说法提出疑问,他指出:“给爱下一个定义虽然迂腐,但可以说它至少包含两个要素:其一,与互爱之人的境况相适应的友好交往带来的欢愉,不管它是什么;第二,彼此都希望对方生活幸福。”8 可以看出,詹姆斯·斯蒂芬对于博爱的界定,与基督教的“博爱”意涵完全不同,却与文艺复兴时期出现的世俗的爱,有异曲同工之效。对于幸福的解读同样如此。

文艺复兴是从中世纪通向近代的必经之路,由于有文艺复兴,便有了欧洲近代。无论如何,文艺复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历史阶段,它是解开近代奥秘的钥匙。

1同上书,第131页。

2爱德华·傅克斯:《欧洲风化史:文艺复兴时代》,第352页。

3洛克:《政府论: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5页。

4 布洛赫:《封建社会》 (上卷),第249页。

5黑格尔:《精神现象学》,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27—129页。本段文字的解读,参阅张世英:《自我实现的历程:解读黑格尔 〈精神现象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09—111页。

6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7页。

7詹姆斯·斯蒂芬:《自由·平等·博爱:一位法学家对约翰·密尔的批判》,冯克利、杨日鹏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97页。

8詹姆斯·斯蒂芬:《自由·平等·博爱》,第1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