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慈善公益中的研究前沿

从研究内容上讲,本书的另一个板块是对慈善公益组织的制度创新与前沿进行了研究。这是一个覆盖范围很广的话题,由于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和慈善公益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这方面的研究显得很薄弱,很多领域处于空白状态,例如,关于公益创投中的慈善金融的话题、关于公益创投运行机制与网络生态的探索、关于慈善信托危机救济的研究,等等。这个板块由三章构成,它们分别是第七章“慈善金融政策何以扩散——我国地方政府公益创投的一项事件史分析”、第八章“公益创投的运行机制与生态网络”和第九章“慈善信托危机的救济手段与解决机制”。

第七章“慈善金融政策何以扩散——我国地方政府公益创投的一项事件史分析”对公益创投中的慈善金融政策进行了专题讨论。作为21世纪社会创新浪潮下的新生事物,慈善金融将具有金融特征的工具应用于慈善领域,有效实现了金融与慈善的跨界融合,在现代慈善事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慈善金融在我国如火如荼的发展,其对改善商业和慈善交叉地带所产生的巨大潜力也吸引了政府关注。但由于相关研究的缺乏,人们对于慈善金融政策所知甚少,尤其是一系列根本问题未获得关注,比如,地方政府实施慈善金融政策创新的动机问题,慈善金融政策在地方政府层面扩散的路径问题,鼓励慈善金融政策在我国的进一步扩散的手段等。第七章的研究特点[7]是以当前流行于我国地方政府层面的公益创投政策为切入点,试图管窥慈善金融政策在我国的扩散规律。整个研究主体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沿革,慈善金融逐步分化出公益创投、公益信托、小额贷款、社会效益债券、社会价值投资、互联网公益众筹、家族信托、家族办公室等多种产品形式,尽管操作形式存在差别,但本质都是运用商业思维以及金融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提供社会服务并实现金融资本的实际兑付,从而为社会全体成员带来福祉,促进社会公平、高效、可持续的发展。第二,通过搜集我国74个市级城市公益创投政策扩散的情况,文本分析了我国公益创投政策扩散的制度逻辑和时空机理,认为我国地方政府公益创投政策扩散在时间上呈现出S形扩散,空间上邻近效应明显,并且受社会化、效仿、学习、外部性竞争政策扩散影响机制显著,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对公益创投政策扩散产生了间接刺激作用。第三,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纵深推进,各类社会问题不断涌现,慈善金融也被引入我国慈善和商业实践之中。作为一项兼顾了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慈善改革工具,其在现代化社会建设中的战略性意义日益凸显,它不仅为公益慈善事业提供了全新的发展路径,还能推动社会责任、社会价值的真正实现。大力推行慈善金融,对于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但作为新生事物,慈善金融在我国发展还面临着社会与环境数据贫乏、阐释投资的社会收益工具缺失、产品与服务限制以及投资组合理论不足等方面的诸多挑战,离不开政府公共政策的支持。第四,采用事件史分析方法,选取全国43个城市263个样本数据分析影响公益创投政策在我国市级政府层面的扩散因素,发现各市辖区内的社会组织数量对公益创投政策的采纳产生积极影响,竞争机制与社会建构机制影响了公益创投的政策扩散,其中竞争机制的影响更为深远,而社会建构机制的影响具有时效性。第五,为进一步推动慈善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推动相关政策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创新扩散,这章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包括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重视政府购买服务、社会企业等相关政策的间接影响;搭建沟通平台,鼓励地方政府学习交流;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开展慈善金融政策试点,加大媒体对慈善金融的宣传力度等。这项研究揭示了我国地方政府公益创投政策扩散的时空机理、制度逻辑与行动策略,并从量化角度综合分析了政策扩散内外部影响因素,不仅丰富和扩展了我国已有公共政策扩散的相关成果,还可以为我国地方政府慈善金融政策扩散提供参考。

第八章“公益创投的运行机制与生态网络”对公益创投进行了专题研究。公益创投(Venture Philanthropy,VP)正日益成为包容性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当前慈善公益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所谓公益创投,是指借鉴商业创投(Venture Capital,VC)的方法对初创期社会目标组织(主要是社会企业)进行投资孵化的资本形态。公益创投作为应运而生的一种金融工具,其存在有效解决了传统社会组织资金不足和社会企业能力缺乏的问题。第八章的研究结果认为[8],公益创投以支持社会企业发展为前提,同时也追求必要财务回报以维持可持续发展,既有别于完全追求社会价值的慈善基金,也有别于完全追求商业价值的商业创投。公益创投的兴起及其在全球的扩展源自传统慈善公益实践运行的诸多不足,即“公益失灵”。由于传统慈善手段在支持社会事务方面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很多成功的社会创业者开始采用商业创投的模式来处理社会事务,即像商业创投者一样对其慈善事业的每一个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追求最大化的社会影响力回报。因此,公益创投的兴起具有诸多经济与社会背景叠加的结果。这项研究认为,公益创投的兴起是社会目标组织高涨的结果。20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新自由主义的兴起,许多原本由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转向了第三部门和市场,与此同时,发端于美国的社会运动,导致了一大批包括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等在内的社会目标组织的产生。社会目标组织是以取得可衡量的社会与环境影响为首要目标,包括慈善组织、非营利组织和社会企业。社会企业是以实现最大社会价值创造并兼具财务回报可持续性为目标,通常涉及环境、健康、减贫等领域,受益对象主要是以儿童、中年妇女、贫困群体、残疾人等为主的BOP市场群体。社会企业是公益创投中的受助方,大多数自身没有市场化的销售收入,盈利不足以接入传统金融市场。社会企业是政府推动、公益创投直接投资和非营利组织主动转型的结果。这些社会目标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早期社会目标组织的运作资金主要来自私人捐赠和部分政府组织的支持。但捐赠或政府资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数目往往有限。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时,社会目标组织的发展和运作更是缺乏有效的资金援助,急需解决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公益创投就是应运而生的一种金融工具,其存在有效解决了社会目标组织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以说,公益创投对社会目标组织的创建和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CSR)也在改变着大企业、PE和商业创投这些商业机构的投资行为和功能性质。以世界五百强为首的越来越多的大企业和跨国公司、一些顶尖的投资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和商业创业投资也把社会价值纳入自身发展框架,自发地加入社会创投的队伍中,为社会创投的发展提供资金和社会网络资源,有效推动了社会创投机构自身的发展。有预测认为,2020年公益创投可达4000亿到10000亿美元。作为主流投资机构先行者,瑞士信贷银行筹集5亿美元在非洲开发农业,德意志银行出资1500万美元设立眼科医疗基金。公益创投的兴起与传统社会组织发展过程遇到诸多障碍有关。早期传统社会组织的运作资金来源主要是私人捐赠和部分政府组织的支持。但捐赠或政府资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数目往往有限。同时,传统社会组织缺乏外部监督,缺乏专业运作人才等,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背景。这些事实说明,传统的“救济慈善”需要升级到“产业慈善”,以适应不断涌现的社会问题。由此,市场机制和企业家精神成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公益创投等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支持。近十几年来,公益创投有了一定发展,已有54家注册为民间公益创投,除岚山基金、新公益伙伴、恩派等规模较大外,多数是小型基金或是项目组织。许多地方民政机构运用政府公益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方式大力发展公益创投。联想、海航、腾讯等大企业也通过举办公益创投大赛加入公益创投队伍。迄今,我国公益创投事业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民间补充和大公司参与的局面,市场潜力巨大。然而整体上,与全部投资规模相比,当前公益创投的资金量不大,主要在于公益创投生态系统尚处于早期且破碎状态,大多数投资机构仍然持观望态度。

第九章“慈善信托危机的救济手段与解决机制”是一篇专业性很强的法律研究成果[9]。慈善信托危机是指因慈善信托受托人严重违背受托义务或者慈善信托制度设计不合理或运行机制不健全而造成慈善信托运营难以稳定运营的状态。慈善信托产生危机的原因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类,即外部环境影响和内部治理不善。外部环境影响包括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法律政策的变动、社会文化环境的变迁、媒体负面报道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出台让所有的慈善组织都必须依法行善、规范行善,做慈善将不能再任性而为。案例显示,慈善信托危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受托人对信托的严重侵害,特别是受托人违反忠实义务对信托造成严重侵害;第二,受托人缺位对信托的侵害;第三,受托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职责对信托的侵害;第四,设立信托时无法预见的紧急状况对信托的侵害;第五,第三人知道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依然购买信托财产对信托的侵害;第六,法律政策的变化对慈善信托的侵害等。救济是对正在发生或业已造成的损害、危害、损失或造成损害的不正当行为的纠正、矫正或改正,是执行权利或阻止、矫正、改正权利侵犯的一种手段。广义的救济,包括受害人自身实施的纠正行为或措施,即自力救济,以及由受害人以外的公共权力机构采取的纠正措施,即公力救济。救济通常是指法律救济,即通过法律方式及其类“法律方式”,对权利进行救济。在英美法中,救济法是跨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独立中间领域;民事权利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性权利,其中原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客观权利,是法律对社会生活资源的一种分配,属于“分配正义”的范畴。救济性权利是指民事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原权利,在当事人的原权利受损的情况下,赋予原权利人救济受损权利的权利。就慈善信托纠纷解决机制而言,考虑到我国慈善信托的准确定位是具有慈善行业或公益事业的性质以及由此带来的受益者能力弱、委托人的不积极、《信托法》专业化程度高但在我国的普及程度低,以及我国慈善信托起步晚规模小等特点,慈善信托危机的解决主要靠行政监管机构的裁决和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的裁判解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由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其特定的功能共同存在、相互协调所构成的纠纷解决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由三大块组成,即诉讼、行政裁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传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谈判、调解、仲裁等三种方式。就慈善信托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在当前中国,慈善信托危机的解决主要靠行政监管机构的裁决和法院的裁判,即应合理充实民政部门的调查权和强制权,明确规定信托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明确民政部门和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提起慈善公益诉讼。


[1]郑秉文,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实验室首席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2]这里引用了本书第二章的内容。

[3]详见本书第三章内容。

[4]详见本书第四章内容。

[5]详见本书第五章内容。

[6]这里引用了本书第六章的内容。

[7]详见本书第七章。

[8]详见本书第八章。

[9]详见本书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