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地权利看封建制度

中国历史上,封建制度实行于西周及春秋时期。所谓“封建”,即是封土建国。具体而言,是“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也就是周天子将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再将土地分封给卿、大夫,卿、大夫又将土地分封给子孙和家臣……一层一层地分封下去,到士为止。因此,虽然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这“王土”实际上被分割成无数大大大小小的地块。在这大大小小的地块上,每一个地块都有着各自的主人——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不一而足。诸侯、卿、大夫在其封地之内拥有完全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权力,是一个独立的政治、经济和军事之实体。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的一句名言。说得很对: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资源或者资产,不外乎土地和人。资产有四权,所有权、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经济学认为,资产四权中,所有权不重要,重要的是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后者界定清楚,便是“私产”。这是因为经济学着眼的,是资源的使用效率,所有权之有无对其毫无影响。但从财富的角度看,所有权是重要的。譬如说,一块土地而有甲乙两人,土地判给甲所有,甲较富裕;判为乙所有,乙较富裕。

以经济学的视角观之,所谓封建制度,其实是土地权利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该制度下,天下一切土地的所有权,皆归于周天子;发放给诸侯的土地,其使用权和收入权归诸侯所有,但是,诸侯并不拥有土地转让权——不允许转让给他人。诸侯发放给卿、大夫的土地亦如是。因此,虽然周王拥有天下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其真正掌握使用权、收入权的土地,仅限于千里“王畿”。一层一层发放给诸侯、卿、大夫、士的土地,其使用权和收入权归后者所有,后者也因此成为那些大大小小的地块的真正主人。逻辑简明:土地的使用权和收入权既界定为其所有,便是其之“私产”。对周王室而言,保留土地所有权的主要用处,是可以协助维护中央权力,维护其对各国诸侯的掌控能力。倘若某诸侯对王室不忠,有叛逆之心,周王室可以名正言顺地剥夺其封地,改封他人。而不授予诸侯土地转让权,一方面是为了将诸侯持久地绑定在某地,世代坚守,以达到拱卫王室的目的——封建的初衷,是为了“以蕃屏周”;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防止诸侯通过土地兼并扩大势力范围,进而对王室形成挑战和威胁。

封建制度下的层层土地发放,至“士”而止。因此之故,士是“王土”上最小的田主。“士”以下的阶层或者人群,是与之无缘的。一言以蔽之,士及其以上的阶层,是“有田”阶级;士以下的人群,是“无田”阶级。《国语·晋语》记晋文公修内政,云“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清楚地阐明了社会各阶层的收入来源:诸侯的收入源自封地的产出,大夫的收入来自采邑的产出,士的收入便是自家田地上的出产。庶人的“食力”、工商的“食官”和皂隶的“食职”,其实是一个意思,即其收入与土地无关,他们的收入无一例外地来自自身劳动力的贡献。

为什么唯有士及其以上的阶层能够成为“有田”阶级?因为他们是征服者!西周的“封建”,本质是武装殖民,是通过武力来开疆拓土。周人在向东扩张的过程中,征服了殷商旧族及其他当地土著。作为征服者,他们理所当然地取代前者而成为土地的主人,成为大大小小的“田主”:周天子是最大的田主,诸侯次之,卿、大夫又次之,士最小。

除了土地之外,封建的另一个要点,是人民的分配。因为唯有土地和人这两种资产或者说生产要素结合,才会有产出和收入。光有地没有人,光有人没有地,是不会有什么产出的。所以,周天子分封诸侯,以及诸侯分封卿大夫,在发放土地的同时也会分配人民。《左传·定公四年》记载说,分给鲁侯伯禽是六族殷民,分给卫侯叔封的是另外七族殷民,分给晋侯叔虞的则是怀姓九宗,无一不是被征服的当地土著。要统治、管理他们,光靠诸侯一人或者一家当然是不可能的,他必须要带领一批本部族的人们一同前往。这些本部族的人们,便是士及其以上阶层,也即是上述所言的“有田”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