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研究
- 孙祁祥等
- 1423字
- 2025-03-28 11:13:55
第四节 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自身公平性的判定标准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自身首先必须是公平的,否则可能会沦落为不公平、不正义的推手。例如,制度设计合理的社会保障有助于调节贫富差距,但产生“正福利”效果的前提是社会保障制度自身公平。如果制度本身不公平,则社会保障制度有可能沦为“零福利”或“负福利”,即对贫富差距产生逆向调节。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自身的公平性,需要在时序上实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的统一,以及在时空分布上实现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
一、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
从时序的角度看,公平可以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三者互相衔接,互相影响,互为条件。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要致力于实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
其中,起点公平主要是指居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因此,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在城乡、地区、行业之间均等化,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歧视,保障劳动者就业机会公平都将有助于提升起点公平。
过程公平主要是指居民按照公正的规则参与竞争。因此,打破行政垄断型性的市场壁垒,充分对内、对外开放市场,有效约束权力的运行,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改善营商环境,将有助于市场主体实现在竞争过程中的公平。
结果公平主要是指居民的所得和收益与其付出和贡献相称。结果公平建立了一种所得与付出紧密相连的正向激励机制,很大程度上是实现了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之后的自然结果。
二、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
平衡和保障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是推动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改革和发展的关键。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需要统筹考虑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在不同群体之间取得利益平衡。
“横向公平”一般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最低标准( minimum standards)的平等性,即政府对国民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某些物品或服务1,应设立最低供给线,满足民众的“基本需要”,并保证在已经确定的最低水平上实现均等供给;第二,平等的可及性( equal access) ,即民众至少可以在最低标准下拥有平等的机会获取这些物品和服务(巴尔,2003) 。显然,能否达成横向公平,是衡量一个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运行良好与否的重要标志。
“纵向公平”主要是指“代际公平”,即不同代之间权利和义务配置的公平性问题。这是养老保险改革中广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2 要实现纵向公平,就需要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平等地尊重每一代人的权利:一方面,要有效应对老年群体的长寿风险,防范和减少老年贫困现象的发生,并促进养老金制度的经济适应性;另一方面,要建立缴费和待遇之间的关联机制,形成多缴多得的正向激励,提升养老金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1 诸如食品、卫生、医疗、教育、住房等。
2 在现收现付养老模式中,代际养老是其内在的逻辑,即上一代的养老福利通常由下一代来承担;然而,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人口赡养比在不断上升,依靠代际养老的现收现付制面临财务可持续性的压力。为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世界各国纷纷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许多国家采取参数改革的方式对养老金的计发系数、资格条件或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也有一些国家开始由现收现付向基金制转轨或引进基金制的内容对养老金模式进行改革等。以代际养老为核心的现收现付制向完全或部分积累的基金制的转轨要求年轻一代不仅为自己缴费,还得承担上一代的养老责任,参数改革则有可能为了养老金的收支平衡而让晚退休的一代在养老待遇方面受损。因此,试图通过改革来提高代际的再分配力度以实现养老基金的收支平衡,将不可避免地涉及“代际公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