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研究
- 孙祁祥等
- 4296字
- 2025-03-28 11:13:55
第三节 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其中,权利公平是规则公平的前提和内在依据,只有在个体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形成对于每个人都具有同样约束力的规则,机会公平则是权利公平的重要补充,而规则公平是权利公平与机会公平的衡量尺度和重要保证,没有规则就没有公平的实现。
一、权利公平
权利公平1要求公民对基本权利的享有不能因为出身、职业、财富等不同而区别对待。古希腊著名的改革家、政治家梭伦( Solon)等人“正义在于应得”的公平正义观,即内含了一种权利观念。近代以来,托马斯·霍布斯( Thomas Hobbes)和约翰·洛克( John Locke)等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公平正义观,把公平正义上升到政府权力的来源、社会制度构建的高度,同时也使以权利为基础的公平正义观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当代以来,罗伯特·诺齐克( Robert Nozick)从个人对财产的持有权利发展出了持有正义的三原则,即获取正义原则、转让正义原则和矫正正义原则,并使之成为程序正义的基础。总之,在对西方公平正义观考察与评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出,权利公平是其最重要的内涵,因为只有在个体权利公平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形成对于每个人都具有同样约束力的规则。
这里的权利首先体现为一种消极意义上的权利,即个人行动不受他人干涉的区域。这种权利在柏拉图那里是“不干涉他人做自己的事”,而到了近代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那里,则是指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当代的自由至上主义者仍然秉承了对于公民自由与财产的保护等消极意义上的权利。罗尔斯的自由的平等原则,把公民平等的权利具体化为政治自由、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与思想自由、组织政治团体的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等方面,仍然是消极意义上的权利观。消极权利的特点是只需要他人负有消极的、不侵犯的义务即可实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王建勋, 2013) 。而与消极权利相对应的是“积极权利” ,即依赖他人的积极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诸如劳动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物质帮助权、福利权等,需要他人的积极作为才能实现。对于积极权利,古代的梭伦、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近代的霍布斯、洛克与当代的诺齐克、哈耶克等人都予以反对,罗尔斯则是在坚持消极意义上的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差异原则赋予社会弱势群体一定限度的积极权利。坚持实质自由(权利)的阿玛蒂亚·森( Amartya Sen)则更多在两者之间寻求折中。
同时,权利的另一面是义务,权利的实现往往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正义在于应得”表明,我们不仅应得我们的善(奖赏),我们也应得我们的恶(惩罚);德谟克利特明确提出,“正义要人尽自己的义务”“各尽其责,各安其分”;柏拉图希望建构一个恪守本分、各尽其责、各得其所的正义“理想国”;亚里士多德则主张分配正义、交换正义与矫正正义。上述论述无不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理念;到了近代,霍布斯以社会契约的论说增强了权利、义务之间的关联与强制性执行力;洛克从自然法出发,提出了人类需要遵循不侵害他人的基本人权,以及依据劳动获得财产两条最基本的正义原则。事实上,每个人在享有这两方面权利的时候,也应履行不侵害他人这两方面权利的义务。当代的诺齐克、哈耶克等人所持有的公平正义观则认为,个人(财产或自由)权利的实现,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由此可见,公平正义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权利与义务的恰当分配。
二、机会公平
机会公平2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形式上的公平。形式上的公平是指每个人都有达到某个目的的相同可能性,即社会上的任何职务和地位在形式上向每个人开放,没有任何种族或身份的限制,对于这些职务和地位,每个人拥有平等的权利。第二种是实质上的公平。实质公平即考虑到公众是否具有达到一个既定目标的相同手段。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利用机会、资源的能力是不一样的,如果对于实质公平过分注重和强调,可能会损害机会在形式上的公平。因此,对于机会的实质公平主要应考虑阿玛蒂亚·森所谓的基本可行能力,即通过增强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可行能力的方法,促使其具有更多的实现既定目标的手段,而不是为了迁就社会中一部分弱势群体而制定出限制另一部分人群才能发挥的所谓的实质公平的政策。比如,为小学义务教育提供相应的设施,如校舍、课桌椅和教具,为贫困家庭适龄儿童提供“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生活费)等。如果没有这些措施,义务教育的机会公平就是一句空话。在这里,机会的公平既是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公平,也是获得行使权利的相应条件的公平。可见,为了使社会成员获得实质公平的机会,应当注重起点公平,以确保大家在迈向同一目标的过程中是公平竞争的。具体而言,政府和社会应该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使具有相似禀赋和动机的人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获得大致平等的受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机会,不会因为社会出身的不同而受到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机会公平主要是指竞争机会平等。3 市场经济体制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之间的根本差异之一,就在于平等的竞争机会的有无。传统体制的失败,从表面上看,是因为否定市场经济、排斥市场机制,但更为深刻的原因,则在于它忽视人性,缺乏竞争机会平等这一催人奋进的机制,而市场经济则承认并保护竞争机会的平等。
收入平等损害效率原则的实施,进而妨碍经济效率的提高。与之相反,竞争机会平等体现着一种公平。所以竞争机会均等与效率在通常情况下是同步进行的。机会不平等导致非效率,机会平等则产生效率,更高程度的机会平等产生更高的效率。4
三、规则公平
规则是一种可以从正当与否的角度来评价的有关人类行动的普遍的规范性命题。尽管西方古代的公平正义理念中蕴含着一定程度的“德性”与“善”的因素,但是,公平正义无不以一定的行为或规范为表现形式。虽然西方古代哲人们没有明确提出普遍性的规则公平,但其公平正义观中都蕴含规则公平的意识,如梭伦等人“应得”的公平正义观首先体现的是一种不偏不倚的规范。德谟克利特的“各尽其责,各安其分”即隐含了对利益(角色)的合理分配原则。亚里士多德看到了法律的普遍制约性,他认为法律是集中了众人智慧而制定的普遍法则,法律不仅制约一般公民,统治者也不能居于法律之上而逾越法律的约束。
到了近代,作为西方启蒙运动早期代表的霍布斯依据自然状态假说指出,国家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创造的,君权是人民授予的。正是在每个公民具有普遍权利的基础上,依据社会契约形成了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普遍规则。从这个角度而言,普遍性的规则一定是建立在公民的个体权利的基础之上的。洛克基于对个人自由、生命和财产的保护提出了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公平正义观,从而使公平正义观在实际上外化为一种普遍的规则。以自由平等主义著称的罗尔斯则明确提出自己的公平正义观旨在确立一种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同并严格执行的正义原则。哈耶克、诺齐克同样认为,应该建立保护个人自由与财产权的规则。
规则公平5主要体现在规则的同一性与平等性上,它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阻碍部分人发展的人为障碍都应该被消除;第二,个人所拥有的任何特权都应该被取消;第三,国家为了改进人们的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应该同等适用于所有人(哈耶克,1997) 。规则公平是合理分配公民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保障。规则公平一方面要求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区别对待;另一方面也强调,若规则被人们认真遵守,则无论可能产生什么样的结果,都应该为人们所接受。
为了确保分配结果(尽管不平等)是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规则公平需要满足如下两方面条件:其一是机会公平,其二是规则达成的适当性。布坎南认为,公正程序的达成要以公民对程序的一致同意为前提。他指出,“正义规则就是在参赛者的特殊地位受确认前和在比赛本身开始之前经所有参赛者同意的规则。如果参赛者对它同意,这个规则就是公正的,而不是因为规则公正使参赛者同意” (布坎南,1988) 。而在哈耶克看来,一般性(有效的)规则通常是经过长期试错与竞争的历史演化形成的,政府所要做的就是发现并遵守这些规则而不是人为地去建构一套行为规则。
另外,与规则公平相对应的是实质公平,它所指的是人们关于事实平等和结果平等的一种价值追求。通常而言,实质公平会涉及对社会特定群体进行利益分配的问题。公平正义囿于对分配结果平等的一味追求,将会使我们陷入绝对平均主义的泥潭而损害效率。同时,这必将侵蚀个人的财产权。此外,使用强制性再分配手段也会威胁到公民的自由,因而,规则公平优先于实质公平。
1 权利公平是指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同样的尊严和权利。权利公平囊括了生存权和发展权,强调每个人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从内容上看,权利公平包括法律规定的诸多方面的权利,如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助的权利等。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中最为基础和核心的内容。没有基本权利的公平,就谈不上其他公平。
2 机会公平也称作起点公平,是人们在参与经济、政治、社会事务的机会上,在获得各种资源的可能性上,处于同一条起跑线。机会公平要求社会毫不偏袒地为所有人提供同等的机会。
3 竞争机会平等是指,在承认竞争起点可能不平等(如人的自然不平等、企业实力不平等、规模大小不平等)的前提下,竞争活动的参与、竞争规则的公正、竞争过程的透明、竞争结果的有效。其中,竞争活动的参与是指每个微观主体都有自主选择参与竞争活动的权利。他们可以放弃这个权利,但必须首先拥有这个权利。实施还是放弃参与竞争活动这一权利的“权利”完全由微观主体自己决定。竞争规则的公正是指竞争过程中的规则对于参与竞争的每一个人来说都具有同等的效力。规则是“不偏不倚”、不分亲疏的。竞争过程的透明是指竞争规则人所共知,竞争在公开状态下进行,不允许有内幕交易或操纵。竞争结果的有效是指参加竞争活动的主体必须承认和接受竞争的最终结局。无论是输家还是赢家,只要你选择了权利,就必须承担义务;你接受了竞争的逻辑,就必须接受这一逻辑的结果。没有人能够凭借特权取得收益的“附加权”和亏损“豁免权”。参见孙祁祥(1993)。
4 从这个意义上说,竞争机会平等化的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市场经济成熟度的重要标志。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目标就是建立竞争活动的参与、竞争规则的公正、竞争过程的透明、竞争结果的有效这一竞争机会平等的机制。参见孙祁祥(1993)。
5 规则公平也称作程序公平,指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所有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规则公平主要体现了法治的理念,法治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说机会公平是起跑线上的公平的话,那么,规则公平则是在起跑以后,对人们在竞争全过程中必须遵循同样规则的要求。